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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案警示网络不可肆意妄为

2014-04-17
来源:法制网

  本报记者袁定波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4月17日,该院第三法庭将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届时,宣判过程将进行微博直播。据了解,这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玉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上,“秦火火”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

  “近年来,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刑法本身看,网络就是一个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如何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就显得至关重要。”韩玉胜说,从这个角度看,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谣言犯罪对净化网络空间,促进安全和谐的网络秩序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据介绍,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负面评论。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涉嫌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韩玉胜分析说,诽谤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从这两个罪名本身也可以看出,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人身权益、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久生告诉记者,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为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等7种情形。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刑法规定往往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些。司法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提供了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韩玉胜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徐久生表示,通过此案的依法公开审判,也会给人们敲响警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有法律边界,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法律,网络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地方,同样受法律制约。依法惩治网络谣言,保障公民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表达权,有助于保障公民名誉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同时有助于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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