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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賄起刑點去哪兒了?

2014-10-28
来源:香港商报

  曾圍繞「是否提高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標準」,內地的法學界和民間意見分歧,然而昨天,贊成派和反對派都跌碎了眼鏡。因為,最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9」草案,其中修改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5千、5萬、10萬等具體數額標準。既不是贊成派提出的「提高標準」,更不是反對派提出的「維持原標準」,而是直接沒有了「標準」。

  公婆各自有理

  歷史上,內地貪賄量刑標準一直在提高之中,1979年,貪污受賄1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到了1988年,貪污受賄2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再到1997年修改刑法,貪污受賄5000元才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代在飛速發展,贊成派指出,1997年的5000元和今天的5000元已不是一個概念,1997年5元錢也許可以買到一斤豬肉,但現在豬肉要20元左右一斤,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大幅增長,立法嚴重滯后。反對方則認為,一味地不斷調高起刑點,在罪與非罪的界限上步步后退,其實根本無助於更好地打擊遏制這類犯罪,反倒是會在無形之中助長縱容腐敗者的腐敗氣燄、致使貪污賄賂犯罪的規模越來越大,進而降低整個社會對貪污賄賂行為的敏感程度。甚至有人提出,我們現在急需的其實不是調高,而是調低——大幅降低5000元的起刑點,將一切小貪小賄視為犯罪,實施貪賄零容忍。

  自由裁量權膨脹

  正在雙派僵持不下之際,「刑9」無標準橫空出世,任憑兩派千萬張驚訝的嘴巴和千萬雙錯愕的眼睛,內地的司法改革,競如股市一樣變幻莫測。那麼取消「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5000元起刑點」,是否意味著起刑點降為大於零即可呢?又或者可解讀為「新加坡模式」呢?在許多國家,貪污賄賂犯罪并沒有規定什麼犯罪數額,那怕是貪污、受賄1元錢,那也構成犯罪,因為貪污1元錢和貪污1萬元錢都是背離了職責要求,違反了國家廉政制度。何况,積少成多、集腋成裘,從貪污1元錢到1萬元只有一步的距離。在新加坡,有一位監獄管理人員一直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為其買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貪污罪,被判處1年監禁并罰款15新元,開除公職。但是,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就草案所作的說明,可以明確消除「降為大於零即可」的幻想。他指出,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况,相應規定三檔刑罰。李主任的「權威」說明是,「貪污受賄犯罪最低的起刑點」,將修改為「原則規定數額較大」,起刑點似乎是提高了,但具體多少?天不知、地不知,你不知、我不知,貪者也不知,只有法官大人「心知」。「無標準」的副作用有多大?未來的司法實踐檢驗可以給出最準確的答案。但有一點現在是可以明確的,「無標準」將極大擴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或將造成危害性后果。因為法院法官自身的社會經驗、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各有不同,遇到外界壓力后作出的反應也是不同的。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時代已經遠去,自由裁量權過度會造成當事人對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一種難以預知的心態,不利於法律預防效果的實現,同時也給部分司法工作人員預留了「尋租」的空間,會帶來更加惡性的司法腐敗。官偷5000不為貪,民偷500即為盜。然則就在這樣的背景下,內地許多網媒卻紛紛稱頌,中國擬再次修改刑法,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疑心這是否對「無標準」的一種諷刺。路人甲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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