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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難誰之過 癥結在于制度和體系不健全

2015-04-23
来源:解放日報

  從江淮到尼康再到路虎,央視3·15晚會連續三年曝光一個問題:盡管生產的某批次或型號產品普遍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缺陷,且消費者投訴不斷,但廠商始終未公開啟動召回程序。

  這種現象往往被解讀為“大品牌的傲慢和冷漠”。其實,背后的癥結在于我國召回制度和體系的不健全。

  汽車召回:15個月逾500萬輛

  沒規定召不動

  如何不健全?查看國家質檢總局官網“召回信息”欄目便知:產品種類成千上萬,可召回欄目里數來數去,也只有汽車、兒童玩具、電腦及配件、摩托車及配件、照相機等不到十類產品。這是因為目前只有汽車、兒童玩具、藥品、醫療器械、食品等領域有缺陷產品召回的法律依據,至于其他產品,有關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依據幾乎仍是“空白”。2008年,國家質檢總局完成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還經過立法聽證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但此條例至今尚未出臺。而在很多西方國家,缺陷產品召回有非常細致的標準,并以法律法規形式存在,僅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管轄的缺陷產品召回標準就多達1.5萬種,涉及多類消費品。

  即使是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領域,法律依據多為部門規章,約束力不足。以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為例,雖然其比2004年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更為嚴格,但實際效果并未如外界預想的那樣明顯——2014年至2015年一季度,國內市場僅召回汽車505.7萬輛,不到2014年我國汽車銷量的22%。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布的數據,2014年我國汽車銷量為2349.19萬輛。

  汽車召回制度比較健全的美國,其2014年新車銷量與汽車召回量之比約為1:3.6,全年汽車召回量相當于我國的12倍。這其中雖然有通用點火開關隱患和高田“問題氣囊”兩大缺陷所導致的海量汽車召回的原因,但不能否認的是,汽車召回制度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對車企不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所實施的嚴刑峻法,也是造成汽車召回量如此之大的決定性因素。據悉,通用因延遲召回點火開關故障車輛而被罰超過3000萬美元,而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則規定,車企如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或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多可罰20萬元人民幣。相比之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隱瞞產品缺陷廠商的威懾力還不夠強。

  召回成本高昂

  高昂的召回成本也是許多企業對產品缺陷諱莫如深的原因。仍以汽車為例,對召回的缺陷汽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要求生產者應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還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因此有時計算出違法成本將低于守法成本時,企業寧愿受罰也不實施召回的情況并不少見。

  有些企業雖然愿意承擔高昂的召回成本,但特別“要面子”,也會抵觸召回,因為根據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已經確認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企業為了避免召回事件公開后將對其商譽造成不良影響,反而愿意“賭一把”,暗中通過4S店偷偷進行召回,而不愿在質檢總局備案。

  除了上述兩種主觀故意逃避主動召回責任的情況,還有部分企業是由于技術水平有限,無法清晰界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從而在召回上舉棋不定。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對于有標準的,如果汽車普遍不合格,企業應當召回,可沒有標準覆蓋的領域,已經上市的汽車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則完全要靠企業自主發現和確定,可不少企業恰恰沒有這個能力。

  目前,企業主動發現缺陷產品和及時采取召回措施的意識不強,所以更需要監管部門的倒逼。市質監局副局長沈偉民表示,在確認汽車、兒童玩具等產品是否屬于缺陷產品上,如果企業不作為,質檢總局獲知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要求企業配合調查。據透露,上海正在試點開展社區產品傷害和缺陷信息監測工作,“上海市產品傷害和缺陷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已上線運行,全市17個區縣全部納入監測范圍,監測點超過100個。“監管部門的主要精力還是集中在事后監管,無論在產品風險的發現上,還是在召回行動的針對性方面,成熟的企業都更有優勢。”沈偉民強調,召回的主體責任仍是企業本身,監管部門要做的應當是降低守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從而鼓勵更多企業敢于發現并暴露自己的產品缺陷,并積極地采取召回行動。(統籌 徐蒙 記者 陳璽撼 實習生 何曄)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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