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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誹謗案記者認核實有疏忽

2015-07-16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蘋果日報》2008年5月刊登報道指一名長沙灣警署女雜工涉在警署內偷竊清潔用品,被女雜工控告誹謗及索償案昨續審。撰寫報道的女記者作供時承認自己有所疏忽,未有向警方書面查證女雜工是否曾因偷取警署文具而遭口頭警告,但聲言她曾口頭查詢。女記者又指,報道使用了「涉嫌」及「懷疑」等字眼、避免公開女雜工姓名,她亦有查詢警方回應,當時所做的核實已經足夠。  

  54歲的女雜工羅紫清於2009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指於2008年5月25日刊登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誹謗。

  撰寫報道的《蘋果日報》首席記者謝明明昨出庭自辯,指她於5月9日接到相關投訴后,致電報料人詢問詳情,其后致電及去信警察公共關系科,向警方求證指控是否屬實。警方約兩周后,即於同月21日回覆指之前未收到有關投訴,但會展開調查,若查明屬實,必定會嚴正處理。

  謝稱,當時認為警方不會浪費公帑調查沒可疑的案件,警方的回應證明事件有可能涉刑事成分,判斷時機成熟,可以刊登報道。她辯稱,報道沒有一口咬定該女雜工有犯案,只是使用「涉嫌」及「懷疑」等字眼,亦避免公開女雜工和糖水舖的名字,將對女雜工的影響減到最低。

  原告大律師袁國華盤問謝時質疑,警方僅表示會展開調查,根本未能確實回答她事件是否屬實,為何她不等到調查有結果才撰寫報道?謝回應指,案件涉及有人疑在警署內偷取公物、拿到自己經營的糖水舖使用,以及疑有人包庇,指控十分嚴重;因女雜工有可能會繼續在警署偷取公物,公眾有知情權及迫切性知道。

  函警查詢無提偷文具事件

  袁又批評謝在文中以「一名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的女雜工」形容原告,惟謝去信警方時,只問及偷清潔工具到糖水舖一事是否屬實,從沒提及「文具事件」。謝承認她有所疏忽,但強調致電警方時有口頭問及「文具事件」。對於她沒有找原告核實事件,她同意「可以做得更好,進一步減低事主受傷害程度」,但重申當時所做核實措施已足夠。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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