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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医院外包是否合法?看相关法规条文

2016-05-04
来源:腾讯财经

   腾讯财经讯(李伟)5月3日一份迟来的表态,让公众看到了监管方处理魏则西事件的进展:多部门联合调查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但魏则西终止在21岁的生命,能否推动医疗监管的完善和合理化吗?

  4月12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岁学生魏则西因滑膜肉瘤病逝。他去世前曾撰文回忆治疗过程,称是在百度上搜索出武警某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后致病情没有好转、贻误其他治疗时间;之后了解到,该技术在美国已被淘汰。

  事件持续发酵,引来公众对百度、当事的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医院、莆田系等民营医院、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深深质疑。

  3日下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魏则西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

  涉事的生物诊疗中心已经停诊,而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将由三大部门来联合调查。这也恰恰揭示了部队、武警医院监管的沉疴。莆田系等民营医疗提供者,如何和部队、武警医院合作?这种被诟病多时的商业模式,为何还能利用公立医院、部队的信用?

  所谓承包科室,实际是由于早年中国公立医院投入不足,为增加医疗服务供给而诞生的,但在追逐利益下的弊病可想而知。2000年9月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这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

  其中关于“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一章中,就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合作设立的营利性科室,要么停办、要么转为独立法人,这实际是逐渐堵上了莆田系等民营医疗资本依附公立医院之路。但部队、武警医院,是在卫生部(卫计委)系统之外的:1994年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如果不是魏则西事件,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医疗机构监管如此复杂:卫计委并不是唯一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多数患者和普通市民都普遍认为部队医院与其他公立医院没有区别。

  原协和医院妇产科医生、中国妇产科网创始人龚晓明就数次撰文提醒患者:除了几家大的部队医院,大部分的军队医院的妇产科、皮肤科、耳鼻喉科都是被私人承包出去了。

  他总结道,这些医院大概都有一些共同特点:1.在搜索引擎上有推广广告;2. 医院网站上通常标记自己为“公立医院、军队直属医院”;3. 网站上会有客服对话框。龚晓明还提醒:“当然,若是看妇产科,宫颈糜烂是一个很好的试金石,看看他们是不是还在拿宫颈糜烂当病做宣传和治疗。”

  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样在加强监管。2011年,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军队医疗机构业务帮带管理规定》,总后卫生部制定的《关于规范军队医院为伤病员服务诊疗流程和行为的通知》下发执行。

  这三份文件全文并未公开,仅能据当时新华社的报道中,了解其中部分规定: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发布医疗广告等10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不得擅自开设或者以合作形式在院区外开设分院、医疗中心等编制外机构,不得擅自与地方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合作。

  魏则西事件中,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是如何绕过上述监管的,还是只是尚未被发现查处,暂不得而知。

  解放军新闻门户网站中国军网2015年时曾有评论,倡议不靠谱的军队医院,必须严查;评论指出:“擅自把军队医院的一些科室承包出去,开展所谓的’合作’,或许能得小利,但是对自己所在医院、对军队医院整体,乃至对军队,都是极不负责的。为一己之私,不惜牺牲军队军人声誉、部队医院口碑,性质相当恶劣!”

  监管的交叉,和查处力量的不足,可能导致了这些外包禁而不止。并且,这种外包的模式还有可能滋生腐败。

  从2013年9月开始,自称是莆田系上海康新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区经理陈元发,就持续曝光该公司向多家部队医院领导送礼的名单。上至院长政委,下至各个科室的主任,姓名、具体职务和具体礼金金额都详细可见,金额由几千元至数十万不等。不过这些名单的真实性,未得到当事者或监管部门的确认。

  承包者要将部分收入上交医院,但这种合作关系也有被判无效的案例。

  2014年人民法院报《承包医院科室引发的纠纷》一文中提及:2012年,某医院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医院拿出口腔科与王某合作,医院提供经营场所等,王某提供设备、从业人员等。医院与王某的利益以口腔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医院占40%,王某60%。

  但此后双方发生矛盾、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双方合同名为“承包”,但关系实为医院为王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王某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过,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不算严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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