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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仍需论证

2016-05-27
来源:中新社

  近年来,中国“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27日在北京表示,基於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仍需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近年来,以同学间欺 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於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史卫忠指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刑罚祗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表明,青春期也被视为“危机期”,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对自己的把控能力较弱。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史卫忠表示,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是首选,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不是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後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史卫忠说。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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