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个人不交垃圾费最高或罚1000元

2014-07-29
来源:南方日报

  28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逾期不缴纳垃圾处理费最高或被处以1000元罚款。

  在收费方面,送审稿指出,各级政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严禁挪作他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用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不服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送审稿提出,每个市、县应当建设至少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鼓励以焚烧发电为依托,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集约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处理规模达到500吨/日以上的地区应当优先论证焚烧处理方式的可行性。

  同时,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应当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应当按照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制订省的地方排放标准。

  对于商品包装,送审稿规定,商品的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不得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抽查。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或指定回收点进行回收。(辛均庆 谢燕)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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