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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講場】「公民社會」不是反中組織保護傘

【港事講場】「公民社會」不是反中組織保護傘

責任編輯:靜文 2021-09-03 00:02:50 來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警方國安處早前引用香港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去信「支聯會」常委要求他們提交多項資料。一些反對派人士批評有關行動是在打壓「公民社會」。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回應時指出,相信警方是根據已有的證據,適當地運用有關權力,並不同意執法行動是打擊「公民社會」的說法。她稱尊重「公民社會」,指本港有很多非牟利組織、智庫等,肩負公民責任,以改善香港情況,但現時有已註冊或無註冊的組織破壞本港安全等,警方會嚴格執法。

 所謂「公民社會」的概念早在19世紀出現,一般是指在政府、市場及家庭以外的公共領域,在這個公共領域中,有將個人利益整合成為集體或公眾利益的社會團體,例如工會、壓力團體、志願服務組織、專業社團,學術、婦女和宗教團體等,他們以各種行動及論述去表達訴求爭取權益。

 「公民社會」不等於視法律如無物

 「公民社會」固然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但有兩點必須明確:一是「公民社會」內的團體和組織必須依法營運,不能以所謂「公民社會」的理由,就視法律如無物,超脫於法律之外。

 二是「公民社會」內的團體組織不代表就一定符合社會利益,相反「公民社會」的組織良莠不齊,部分更有其政治目的,甚至從事挑戰法律、挑戰社會秩序的勾當。例如在「黑暴」期間,市民都看到一些「公民社會」內的「非政府組織」,是如何支援暴徒,配合暴亂,有教會將場地借予暴徒休息及作物資站之用;有團體為暴徒提供資源;有團體甚至負責發動暴亂,並與外國勢力有千絲萬縷關係。這些以亂港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正是香港「公民社會」的「毒瘤」,對於這些「毒瘤」自然非切除不可,這不單符合香港利益,更有助「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

 必須指出的是,國安法的出台,標誌香港正式進入國安時代,告別回歸24年來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局面。教協、「民陣」「612人道支援基金」等先後解散,「支聯會」也正被警方調查。這些在「黑暴」期間煽風點火的「大台」相繼崩塌,既是咎由自取,也是大勢所趨。從性質而言,這些大台都屬於「公民社會」的一員。

 香港的「公民社會」既有各種對社會民生有益的組織存在,但同時亦有「民陣」「支聯會」等以反中為職志的大台存在,他們利用所謂「公民社會」作保護傘,一直從事反中亂港的政治行動。香港回歸以來政治風波不斷,「黑暴」之所以一發不可收拾,與這些別有居心、唯恐天下不亂的非政府組織有直接關係。就如「支聯會」在國安法時代下,仍然高舉「結束一黨專政」的顛覆國家政權綱領。所謂「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就是拒絕接受、拒絕承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至要「結束」、推翻中國的執政黨。

 全國人大會議已通過修改憲法,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字眼,等於在憲法上明確共產黨領導的法律地位,並以最高法的方式確立。在「一國兩制」之下,在國安法之下,當然不能容許以打倒國家執政黨為綱領的團體存在。如果因為所謂「公民社會」之名就對這些挑戰國家、挑戰法律的組織網開一面,豈不等同讓「公民社會」超脫法律之外?「公民社會」絕不能成為違法組織的「避難港」「保護罩」。

 教協、「民陣」「612基金」等解散,意味執法當局正式對「煽暴大台」進行「拆大台」行動,這是消除「黑暴」土壤的治本之道。當局出發點是撥亂反正,徹底斬除「黑暴」黑手,防止「黑暴」重來。針對的是「煽暴大台」「亂港組織」,而不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內的組織,只要合法守規,依然可以在香港存在運作,只要沒有違法自然也不用擔心跌入法網。一些反對派故意將當局打擊「煽暴大台」的行動,上綱上線到所謂打壓「公民社會」,不過是為了轉移焦點,挑動民情,協助其他「煽暴大台」脫身。然而,這些奇談怪論不會影響到當局除惡務盡的決心,拆除「煽暴大台」的行動將陸續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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