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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講解終院判決所釐清觀點 協助或鼓勵他人暴動須負刑責

鄭若驊講解終院判決所釐清觀點 協助或鼓勵他人暴動須負刑責

責任編輯:趙桐曲 2021-11-07 11:03:43 來源:香港商報網

 終審法院11月4日頒下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7日在網誌講解其中一些終審法院釐清的重要法律觀點,她引述判詞指「參與」的意思廣闊,包括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控方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計劃」亦不需要基本形式。

 不需要證明額外共同目的

 鄭若驊在網誌中特別提出3點看法,希望有關摘要能協助大眾掌握判詞所提出的法律原則。第一,「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第14段);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第109d段);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很容易便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第82段);非法集結及暴動均屬「參與性」的罪行,其參與的意圖通常可以從行為中推斷出來(第109c段)。

 第二,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法律上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的共同目的。參與的意圖已經意味着被告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被禁止行為(第48至50段)。

 第三,毋須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任何人若被證實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且「參與」其中,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第109f段);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控方不需要引用這個原則(第66、67、109g段);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人,縱然並非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第68至70、109f、109h和111段)。

 不在現場「參與」亦可起訴

 鄭若驊提到,判詞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她又指,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圖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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