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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人員和釋囚縱容囚犯使用手機  分囚7個月及6個月

懲教人員和釋囚縱容囚犯使用手機 分囚7個月及6個月

責任編輯:楊眉 2022-05-11 19:34:27 來源:香港商報網

 廉政公署指早前落案起訴1名懲教署懲教助理與1名釋囚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縱容1名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和為對方將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兩名被告今日(1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分別判囚7個月及6個月。

 據了解該懲教助理為27歲李浩維、釋囚是24歲林翰祺,今日(11日)同承認1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提到兩名被告干犯的罪行衝擊懲教署程序,對懲教工作造成負面影響,加上案件涉及公職人員,故須判處兩名被告入獄以儆效尤。

 廉署表示李浩維和林翰祺承認於前年7至10月期間,串謀他人使李浩維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縱容另一名於維修組工作之在囚人士在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1部流動電話和為該名在囚人士將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

 廉署指其調查發現李浩維、林翰祺及另一名釋囚是流動電話對話群組的成員。成員曾多次在群組內互相發送訊息,包括該在囚人士要求林翰祺替其儲值卡賬戶增值;有關流動電話訊息又顯示該在囚人士曾多次指示林翰祺著李浩維為他購買某個品牌的特定口味香煙,並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案情還透露李浩維沒有向懲教署報告該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同時他為對方引進未經授權的香煙到塘福懲教所。

 《監獄規則》規定懲教署人員如無管理層適當權限不可與釋囚通訊,署方人員亦不可與在囚人士過分稔熟。

 廉署早前亦就個案起訴另外3名人士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妨礙司法公正。3名被告分別為上述塘福懲教所在囚人士、1名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即上文提及的塘福懲教所維修組主管人員與另一名塘福懲教所釋囚。

 控方今日(11日)由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出庭,並由署方人員林詠瑜和梁敏悅協助。

 廉署發言人指執法人員肩負維護法紀的使命,必須時刻維持高度誠信、恪守法規,切勿參與貪污或非法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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