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1

美國人憑什么調查國際足聯

2015-06-05
来源:海外網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

  北美東部時間5月27日,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和國稅總局聯合指控9名國際足聯(FIFA)官員和5名贊助商公司代表涉嫌從事“敲詐、電信詐騙、非法洗錢、在美國偷逃稅”,隔夜瑞士警方在事先毫無征兆情況下逮捕了9名被指控的國際足聯高官,並暗示可能將他們引渡到美國受審,引發了軒然大波。

  對於這起發生在國際足聯第65屆代表大會暨國際足聯主席選舉前一天的“意外”,各方出於自身利益考量,作出了各自的解讀和反應,在這當中自不免有人追問一句“美國人這是憑什么”——大家都知道美國人對足球的興趣究竟才有多大的一點點,而國際足聯的總部在瑞士,貌似美國也應該“管不著”才對。

  但美國司法機構顯然不這么看,因為他們手裏揮舞著一本名叫《反海外腐敗法》(FCPA)的法律。

  FCPA管得寬

  根據這部FCPA,其管轄適用的范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台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

  這樣一來,FIFA的官司就成了FCPA理所當然的管轄對象:FIFA本身是個國際性組織,在美國擁有下屬分支機構,可以沾上“受美國法律管轄實體”的邊;被指控或尚未被指控、涉嫌和FIFA間存在不當腐敗行為的世界杯各贊助公司就更不得了,它們中絕大多數要么在美國上市,要么在美國有分公司或大量經營活動,都可被納入FCPA的管轄范疇。

  FCPA所懲罰的行為,是通過向境外官員、候選人、政黨或任何和官方有關的單位及個人提供不當利益,而國企員工、有國家工作人員股份的私企、國際組織雇員、政黨工作人員等都被認為是“官方身份”。FIFA正屬於國際組織一類,而世界杯主辦權的申請和競爭則涉及主辦國政府的方方面面,照FCPA的管轄原則,自然“一個也跑不了”。

  別以為“貪腐受賄”涉及的都是大錢,有些案例不過是小恩小惠,比如著名的2009年法國阿爾卡特-朗訊案,“罪行”僅僅是這家公司在組織外國國企和地方官員考察其北美工廠時安排了較多赴迪士尼樂園遊覽等項目,而某個達拉斯的美國石油公司則僅僅因為被控向西非某國官員贈送了一些小紀念品就被折騰了好幾年——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解釋,“動機是關鍵,數額不重要”。

  也別以為只有“大官”才會被FCPA涉及到,前面提到,國際組織雇員和國企員工都算“政府工作人員”,因此有時僅僅給國營醫院的護工發放禮品也可能成為FCPA“管得著”的理由。

  讓我們看幾個范例:迄今罰金和利潤追繳金額最大的,是2008年德國西門子涉嫌在阿根廷、孟加拉、伊拉克等國向政府官員支付不當錢款案,美國和德國兩國共收取和解金等款項16億美元,其中美國財政部拿走8億美元,這項案件涉案的8名前西門子高級主管沒有一個美國人,所支付的不當款項也沒有一分支付給美國個人或機構,但西門子卻是一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於是就“跑不了”;2006年日本立邦漆在中國等地采用提供回扣給市場施工人員的辦法增加油漆銷量,盡管單筆回扣金額微乎其微,且支付和被支付方都並非美國人或美國實體,但同樣因為立邦漆在美國上市而被FCPA“一網打盡”。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大型國際企業采用股份制和跨國經營模式,一家公司在多國證券市場上市,在許多國家開設分公司,是司空見慣的事,然而這樣一來也等於授人以柄,讓FCPA有了“管你一管”的資格。

  當然FCPA並非真的什么都管,按照一位美國法律專家的解釋,如果贈送一些小禮物或傭金的目的,僅僅是“鼓勵對方做本就該做的事”,且不違反當地法律,就可以不管;反之,若“禮尚往來”的目的是“鼓勵對方做有權做但可以不做的事”,則不論對方法律是否管,FCPA都非管不可。

  然而這條衡量標准本身就留下不小的解讀空間,有時候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自己都說不清楚,正所謂“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這條“模糊規則”讓許多跨國公司和個人因惟恐不小心觸犯FCPA的法網,而不得不小心翼翼。

  無所不在的觸須和不斷加密的法網

  FCPA的出台是1977年的事,背景則是拖垮了日本田中角榮內閣和洛克希德客機制造部的“三星賄賂醜聞”,和ChiquitaBrands試圖通過向洪都拉斯總統行賄降低農產品關稅的“香蕉醜聞”,當時美國證監會曾做過一次調查,結果發現逾400家美國上市公司承認在海外從事“不當支付”,涉及金額超過3億美元。

  1977年初,民主黨眾議員威廉姆。普羅科斯米爾(WiliamProxmire)提出S.305法律草案,並在公眾一致痛恨貪腐醜聞的背景下很快得到兩院通過,並在當年12月7日被卡特總統簽署生效。

  最初這項法律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一則“休眠法律”,並未引人矚目,也很少被美國司法部或情報機構使用,但進入21世紀以來情況突變,每年被查處的案件越來越多(2004年全年僅5起,2010年則高達74起),和解金、罰款金額越來越大(2011年英國BAE防務公司被罰4億美元,同年意大利埃尼石油公司3.65億美元,2008年西門子案8億美元……迄今被查處排名前10的公司總共被罰了32億美元。

  為了擴大FCPA的適用范圍和殺傷力,美國曆屆政府、國會多次推動FCPA的修正,如1998年根據國際反賄賂法進行修改,以便和經合組織反賄賂條款接軌;2010年推動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鼓勵舉報者直接向美國監管機構或情報部門、而非公司內部監察機構反映情況,並承諾將追繳資金的10-30%作為獎金提供給舉報人;2012年11月,美國證交會提交長達120頁報告,對FCPA進行了“新澄清”,目的是增強這條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2009年美國司法部、2010年美國證交會先後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此事。

  在這些措施鼓勵下,原本苦於缺乏證據和可操作性的美國執法機構如虎添翼,無所不在的觸須和不斷加密的法網,讓FCPA成為望而生畏的利器。

  爭議和改進

  然而對FCPA“管得太寬”,美國和國際間一直不乏爭議。

  美國方面對此不以為然的主要是美國商會等機構,他們抱怨稱FCPA的“小鞋”讓美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常常落於下風,因為競爭對手們經常采取並行之有效的一些促銷技巧,在FCPA衡量下很可能就是違規並需要查處的。更麻煩的是,由於FCPA對是否違規界定模糊,加上不斷采取措施鼓勵直接舉報,有時候競爭對手間會采取舉報對方違反FCPA的方法相互報複,如在一起和非洲石油開發有關的糾紛中,三家競爭公司相互用FCPA“撕咬”,結果三敗俱傷——三家公司最終都擺脫嫌疑,卻白白浪費大量公關費用和寶貴的兩年多時間,而負責調查的美國官方機構則靡費了不少公帑。

  美國以外的人士則往往指責FCPA“管外國人比管美國人來勁”,有越界執法之嫌。2011年美國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Baker& McKenzie)統計顯示,截止當時全美涉及FCPA並繳納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黴”的是外國公司,而次年《紐約時報》統計顯示,前10名因違反FCPA被查處的公司中,總部在美國的僅1家。

  不論美國或外國,不少人都指責美國政府機構借FCPA謀取被查處企業巨額和解金,2009-2011年僅這一項美國財政部就進賬30多億美元,美國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的邁克。凱勒(MichaelKoehler)就指責美國司法部和財政部濫用FCPA的處罰權,將涉案企業當成“養肥了宰”的“現金奶牛”。

  迫於上述指責,2012年美國證交會FCPA“新澄清”試圖界定《反海外腐敗法》的具體約束范圍,即替哪些外國政府官員支付哪些費用是合法的,哪些則構成賄賂海外政府官員的非法行為。

  “新澄清”中對一些模糊、爭議性細節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詳細規定,如一家公司給外國政府官員提供和本公司產品、宣傳主題相關的T恤等紀念品是無妨的,替這些外國政府來賓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舉行商務活動的所在地支付酒吧或一些諸如棒球比賽、戲劇表演之類娛樂活動的費用,買幾個諸如“中檔水晶花瓶”之類紀念品,都不會被界定為犯罪,但倘若出錢資助外國政府官員或其配偶前往諸如巴黎、拉斯維加斯等旅遊城市,且無特別理由、或公司在這些地方無特別機構或活動,以至於非邀請對方去那裏不可,這就構成腐敗罪,因為“這樣的一個行程不會有任何合法商業目的,而只能被認為是一次意在討好對方的專門安排”。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檢察長助理蘭尼。布魯爾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反腐是美國執法的優先考慮所在,美國司法部將“繼續證明,向外國官員行賄是不可以被接受的方式”。

  新報告中對何為外國政府官員也有新界定,據CNBC報道,外國政府控股占多數的國企,其雇員將被視為“外國政府官員”。

  《赫芬頓郵報》文章稱,指南中舉出許多涉及“賄賂罪”的具體案例,如在尼日利亞為獲得商業合同,向負責官員後備箱裏塞錢,就被認定為“非法行為”,而“象征自尊和感激之情的小禮物”,只要公開、透明、准確記錄在冊並有完整財務手續,不違反當地法律,就不會被界定為賄賂。

  對“新澄清”一些評論者認為,美國商界可能會謹慎歡迎為他們一直抱怨《反海外腐敗法》太模糊,而美國司法部官員又太主觀、太自以為是,導致許多美國公司不得不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去應付相關調查和賄賂指控,並再花費巨資和司法部、證交會達成和解,新澄清出台後,至少一部分“疑似案例”會被界定為“不違法”,而避免再被折騰。

  但另一些分析則認為,美國商會等一直對美國檢察官權力太大,FCPA界定過寬,導致這些檢察官幾可為所欲為而怨聲載道,並努力遊說國會通過新法,取代現有的《反海外腐敗法》,新澄清是為避免舊法被廢除而作的努力和姿態,司法部就公開表示,既然有了新澄清,“制訂新法取代舊法就變得毫無必要”。然而正如南伊利諾伊州立大學法學院教師邁克。克勒所言,新澄清從根本上回避了一個最關鍵的問題——誰來約束司法部和證交會的“過度執法沖動”?(文/陶短房)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