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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磚襲警 旺暴9被告判監 1人判教導所官斥集體暴力難饒

2018-06-01
来源:香港商报

钟志华

叶梓丰(左)与邓敬宗(右)

吳挺愷

霍廷昊

陈和祥(左)与何锦森(右)

李卓轩

林永旺

莫嘉涛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前年年初一旺角暴亂中,其中11名示威者向警員掟磚及毀壞警車,被控觸犯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名,當中10人暴動罪名成立,另外一名女被告弃保潜逃。案件昨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出,當晚的暴動是集體行為,是利用人多勢眾去達到目的,需要負刑責。其中首被告莫嘉濤判得最重,監禁4年3個月,其餘7名被告都要判監,分別囚2年4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最年輕的19歲被告判入教導所18至24個月。

  不會考慮被告政治訴求

  法官郭偉健公布各被告刑期前指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須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為集體行為負上刑責。無論參與者用什麼方式,法治不能容許他們以人多勢眾來達到共同目的。涉案旺角暴動者聲稱是為支持無牌小販於農历新年的販賣行為,及表達對政府的政策及貧富懸殊等不滿,但法庭不會加入政治討論或批評理念的對錯,不會考慮被告所為是否政治訴求所衍生,只會考慮案件暴力程度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輕重。

  郭官指,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被告再犯或其他人士盲目跟從并以身試法,以維持公眾秩序。多名被告指自己貪玩及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的理由,不足以成為減刑因素。

  首被告莫嘉濤監4年3個月

  郭官指,首被告莫嘉濤求情時表示,初中時因接受通識教育開始留意時事,逐漸嚮往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又指當時因心中只有憤怒以致表現不成熟,希望能判處羈留教導所。但郭官質疑,如莫有能力明白普世價值與民主自由,應能明白警員當時只是執行上司的命令,不應以為當時在旺角暴亂的警員是「占中」時使用催泪彈或胡椒噴霧的警員,不應把無辜的警員視作奸的警員。即使莫案發時只有17歲,但他共向警員及警車掟磚16次,判入教導所不足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且當日暴動規模相當大,群眾主動向警方防線投擲物件至少70次,莫更曾近距離將物件大力擲向警察,故判其監禁共4年3個月。

  73歲被告持續掟磚達3次

  郭官說,年紀最大的73歲被告陳和祥,雖然非事件始作俑者,但被指於犯案前一晚已在場,肯定他是主動留在案發現場,他及后亦有帶頭使用暴力,持續向警員掟磚達3次,完全藐視法治。雖然辯方指陳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腰痛、失眠及抑鬱症,但年老及健康理由不會構成減刑因素。但陳退休后積極服務社會證明其良好品格,年紀大服刑會較辛苦,故給予額外減刑,判囚3年5個月。

  任職清潔工的31歲鍾志華向警員共掟兩塊磚,被判囚3年9個月。為自由演藝人的39歲被告何錦森曾拿起一塊磚頭,但沒有擲中警員,暴力程度屬最低,但仍須負上集體罪行刑罰,被判囚3年9個月。

  任職侍應的25歲被告霍廷昊,辯稱因「過癮」故跟着別人把兩塊磚擲向警員,被判囚3年8個月。任職運輸工人的30歲被告鄧敬宗被判囚3年半。

  任職冷氣技工的23歲被告林永旺,在1至2分鐘內掟出10至15塊磚頭,被判囚3年8個月。任職冷氣技工的19歲被告葉梓豐,因年紀輕并無案底,故被判羈留教導所1年半至2年,希望他改過自新而且盡快重投社會。

  唯一一名認罪,并患有自閉症的被告吳挺愷曾向警員掟磚3次,又有意圖隱瞞其外貌,嚴重程度不能只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患病及認罪等酌情減刑后,最后被判囚2年4個月。

[责任编辑:鍾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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