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站」關乎興衰

2019-10-08
来源:香港商报

         路人甲

   老師讓學生罰站,事關大國興衰。您還別不信,且聽如下分解。

  近日廣東提出修例,擬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並明確與體罰或變相體罰作出區分。

  這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之後首個省級層面的舉措,也是內地首個用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嘗試。

  可是確有網友意見認為,這法律也管得太細了。真的是這樣嗎?

  曾經轟動全球的《大國的興衰》一書的作者帕‧米西認為,21世紀綜合國力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

  有人戲言:中國啥都缺,就是不缺人。有人反擊:中國啥都不缺,就是缺人才。其實,人多,並不等於人才多,從人到人才,考驗的是一國的全面教育質量。故而人才的競爭,更離不開教育質量的競爭。

  世界上,有矛必有盾,有獎必有罰,如果學校培育人才過程中,只能獎,不能罰,只有激勵教育而沒有挫折教育,培養出來的就只是溫室的花朵,經不起一點點風雨,更難以培育健全的人格。人格尚不健全,何談人才?還怎麼奢談大國競爭?

  去年,湖南一老師罰站學生數分鐘,被家長違法拘禁7小時,事件鬧得很大。近年來,有關「校鬧」現象屢見不鮮,「校鬧」也成為繼「醫鬧」問題之後,極度受關注的社會性問題。

  教師懲戒權回歸

  所謂教育無小事。那麼可以歸結為一點,包括罰站在內的教師懲戒權回歸,而且進一步予以法制化,不僅是培養人才的需要,也是現實的需要。當學生需要「棒喝」時,教師的明哲保身就是放縱,也是一種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

  當然,從立法的法理來說,任何一種權力的賦予,都必須同時受到制約和監督。那麼賦予教師的懲戒權,同時也應該受到監督權的法律約束,同時也應該賦予學生的救濟權。但是該《條例》沒有相關法條予以明確。

  故此,罰站罰跑,不是管得很細,而是管得太粗了。《條例》應該明確,對學生的懲戒權的所有形式,法無授權不可為,如罰站罰跑,在哪些違規情況下才可以實施?罰站罰跑的具體時間長度和強度?學校和教育機關有哪些監督程序和措施,以防被教師濫用。如惹被處罰學生不服,或處罰錯誤,該學生或學生家長是否可以申訴,如何申訴?有關申訴的糾錯程序機制必須同步建立。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就像警察,在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拖以前,必須告訴當事人的沉默權一樣,教師在處罰學生之前,也必須告訴受罰學生的救濟權。「你有權對本次罰站不服,並可以向學校或上級教育機關申請裁決。」從而確保學生的救濟權的落地,以作為教師懲戒權的配套,這或是新《條例》值得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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