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响应两办言论 深夜发稿修订有关中联办表述

2020-04-19
来源:香港商报

        港府指「兩辦」言論是理所當然

   【香港商報网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和香港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半年達15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對此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發言人重申兩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發言人說:「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深夜发稿修订有关中联办表述 

  香港特区政府昨日傍晚出稿,响应港澳办及中联办,近日关于立法会内会运作的言论,到深夜再发稿修订,将之前稿件中部分关于《基本法》条款的字眼删走。

  在昨日傍晚6时52分的政府新闻稿中,第四段的第一句,是「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新闻稿的第六段,是「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在昨晚11时过后的政府新闻稿修订版本中,第四段的第一句,修订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即是删走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字眼。

  修订稿的第六段,就修订为「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即是删走了「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字眼,以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字眼。

  到午夜12时半左右,政府新闻处再发稿,指出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新闻稿又指出,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机构;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设立的机构。

   

[责任编辑:程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