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勿以法治之名践踏法治——评香港法律界某些人士曲解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2020-05-29
来源:新华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关乎香港民众切身利益、加固香港国家安全堤坝的重要之举。然而,自决定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以来,香港法律界某些团体及人士却坐不住了,或跳出来发表声明指手画脚,或在报刊发文大放厥词,质疑决定及其合理、合法、合宪性。这不仅是对此决定本意的故意曲解,也是对社会民意的刻意误导。

  谬论一是,宪法未“赋予全国人大可以不理会基本法规定的权力”。这些“法律人”称“人大的决定不能违反基本法的规定”,这种说法错在没有认清宪法与基本法的母子法关系,更在于没有理顺“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厘清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法律边界。事实上,全国人大通过有关决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规定。根据宪法,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基本法实施后,全国人大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新的决定继续构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此次作出有关决定,就是依照宪法行使这一权力,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谬论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以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错误援引基本法第18条称,涉港国家安全法不属于附件三所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要求。这是对宪法和基本法的狭隘、错误理解。从制定主体看,“全国性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涉及范畴看,国家安全关乎国家和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属中央事权,从来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因此,相关法律制定完成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不仅合乎基本法第18条规定,也是对基本法的发展完善,将和已有的基本法条文形成更加规范化、立体化的特区宪制秩序。

  谬论三是,“国安法涉及香港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应由香港特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这其中的荒谬在于,抛出这种说法的人之前无视、放任基本法第23条立法被严重污名化、妖魔化,如今却又抬出基本法第23条来阻挠、干涉涉港国家安全立法,何以自圆其说、信服于香港民众?其次,他们故意将涉港国家安全立法与基本法第23条立法混为一谈。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有关立法,与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7类行为,并不影响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谬论四是,决定和有关立法及实施影响香港司法独立,侵犯香港居民权益。香港一些法律团体和学者危言耸听,称香港的司法独立会因此被削弱或动摇。事实上,涉港国安立法旨在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中央政府有关机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行使中央事权会影响司法独立的论调,逻辑上就是错误的。有关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会依法进行,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某团体称,中央政府有关机关在港设立的机构“是否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规管及有否执法权力等问题均含糊不清”。其实,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讲得很清楚: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起草中,这些要求都将得到遵守。

  法治是香港珍贵的一张名片,是香港发展的重要基石。别有居心者故意误读、曲解全国人大有关决定,是假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希望香港法律界勿为少数团体少数人的谣言谬论所左右、带偏,应面对大众正本清源,正确解读、积极宣传好这项重要决定及其法理依据,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香港法治的共同责任与义务。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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