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包圍警總襲擊警員 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

2020-09-17 12:39
来源:香港商報網

  一名26歲裝修工涉嫌去年6月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及襲擊一名便衣男警,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是修例风波以來,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暴動案。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五判刑,被告期間要還押。

  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期間一名地盤工被指拳打腳踢一名打算進入警署的便衣警,令其口中痱滋「爆咗」。地盤工早前就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受審,今(17日)在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法官郭啓安裁定被告暴動罪成,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不成立,但屬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

  被告岑曉麟(25歲),報稱為裝修工人,被控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聯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亦被控于同日同地襲擊便衣警察張金福,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由於被告於去年11月21日曾缺席法庭聆訊,他早前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並欲承認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法官斥被告挑戰法治 收押候刑

  法官裁決時表示,被告等「示威者」當時包圍警察總部,堵塞所有不同出入口,整體上經已是一個非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只要任何參與人士一旦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被告在軍器廠街襲擊警員時,已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已演變成「暴動」。

被告岑曉麟。圖:星島

  法官稱,被告辯稱事主在擺脫和逃離「示威者」的襲擊時意外撞倒一名女子,他當時只是防止罪行或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被告供詞明顯只是削足適履的說法,並不可信。

  不過,法官同意辯方所指,案中警員對於他口腔內的痱滋是否真正是遭被告出拳導致即時爆裂明顯並非十分肯定,法庭對於有關痱滋是否因此而即時爆裂有所保留。

  法官說,因遇襲而導致口腔內「痱滋」爆裂並非是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原因可能是有關情況十分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法官認為,控方仍然選擇對被告提出檢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無必要也不乎合客觀證據,故裁定被告第二項控罪的原有罪名、即「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不成立,但裁定較輕微及法定上的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罪成立。

  法官認為案情有一定嚴重性,現場有大批「示威者」,「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被告一人也可能觸發危險,幸運地最終沒有演變成大騷動。儘管法庭同意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對擲磚和縱火等行為輕微,但不能因此證明本案較旺角騷亂案件為輕,因為本案地點發生在警總外,包圍重要法治機關,行為是挑戰法治,相比發生在旺角街頭的案件較嚴重。

  警員張金福早前在審訊時供稱,當晚被急召返警總,因無法进入而查看其他入口,期間有「示威者」問「阿sir你返工啊?入唔到去喎!」張金福稱当時身穿便服,無戴委任證,未有回應對方,但之後被「示威者」尾隨及拳打腳踢。他指,有一高大「示威者」拳打其右邊嘴角,致口中的痱滋「爆咗」,又稱傷口「原本冇咁大」,痛了一星期。惟他認為傷勢輕微,而且警員在當時的政治環境前往醫院「唔理想」,故無去醫院驗傷。

  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幫忙搬鐵馬堵塞警總出入口,他声称,案發時看到涉案便衣警推跌一名女子,以為對方是不明人士及襲擊在場的人,因而揮拳兩次及腳踢一次。(图为警員張金福 来源:星岛)

[责任编辑: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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