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入獄的啟示和反思!

2020-12-02 18:53
來源:紫荊

 文/羅澤民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嫌於2020年6月21日號召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警總),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組織,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之集結。早前周庭已承認兩罪,其餘兩名被告亦於上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承認控罪。三人經還押監房逾一周後,今日(12月2日)再被押到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其中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黃之鋒,被判監禁13個半月。而承認煽惑罪的林朗彥則被判監7個月;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周庭,則被判監10個月。

 犯事罪成,入獄受刑,順理成章,自古皆然,本來沒有撰文評論的需要。然而,由於這個法庭案件帶有高度的嚴重性及獨特性,筆者認為值得深入分析,同時更希望藉此為年青人带來啟示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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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單從案件的本質來看,這是一宗有計劃、有預謀的嚴重罪行。黃之鋒等人在明知沒有得到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組織及教唆其他人於去年6月21日參與一場非法示威及極可能(事後亦證明屬事實)全面演變為暴力衝突的暴亂。

 其次,從案件的獨特性來看,這是一宗異於尋常的示威及暴力衝突案件。眾所周知,警總是繼香港政府總部、最高法院及立法會以外,香港特區的最高權力象徵。所以,黃之鋒等人公開煽惑群眾,參與非法集結,包圍警總,等同公然挑戰整個香港特區政府,衝擊基本法所允許的示威及集會自由和試探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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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從一個更加廣闊的角度來看,這案件涉及外國反華勢力藉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反修例)風波策劃的一個驚天大陰謀是在香港搞顏色革命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步驟其目的旨在蠱惑人心,製造官民間的矛盾,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搞亂特區的管治,甚至把香港從國家分裂開去,最終影響台灣的政局和走向。事實上,自去年爆發反修例風波以來,港獨份子不斷勾結外部反華勢力,煽惑年青人和學生,帶頭以各種形式(包括黑暴等非理性手段,衝擊政府),撕裂社會,而黃之鋒等人正是這些港獨份子的領頭羊,其心可誅!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案件是關係到香港的未來前途及國家的一統大業,無論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肯定高度重視。這不僅須需按相關法例規定,對涉事者(最少是枱面上看得見的)作出懲處;更重要的,是必須向所有人發出一個明確的信息,就是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或圖謀都不會得呈,國家將會以強而有力的措施反擊。

 回想今年6月30日,中央政府鑑於香港一直未能按《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國家安全立法,而暴亂已經失控,整個社會陷入恐慌之中,因此果斷出手,主動制定《港區國安法》,為過激的行為劃下紅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這情況就等如於2005年由人大通過,專門為針對台海峽兩岸關係量身定制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樣,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國家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的底線,把紅線畫得清清楚楚。簡單來說,兩條法例誕生的目的,都是向世界各國說明,無論香港或台灣,都是中國的領土,絕不允許任何人做出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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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香港的年青人,希望他們真正明白,案件絕對不是他們想像的簡單,那不是一般的堵路叫囂,也不是普通的非法集會。從廣義角度來說,那是徹頭徹尾分裂國家的行為,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會姑息的罪行!因此,黃之鋒等人可說非常走運,因為案發之時,《港區國安法》尚未問世,否則,他們肯定早已被控違反相關法律,以儆效尤!

 今日,《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而中央政府已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並根據國安形勢,就戰略和政策提出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政府履行職責;同時,特區政府亦在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執法工作。可以說,《港區國安法》已經全面就位,如果有人仍未認清事實,錯判形勢,妄圖挑戰國家的底線,又或測試執法單位的決心,那注定是徒然,只會自嘗苦果,希望年青人引以為誡,依法守規。據悉,對於一些曾經干犯黑暴而尚未遭提庭檢控的18歲以下年青人,如果案件不涉及《港區國安法》,只要他們真心悔改,特區政府願意釋出善意,改由警方以警司警誡取代法庭檢控,給他們改過自身的機會。因此,奉勸那些年青人該痛定思痛,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作者為香港智庫機構研究員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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