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周小龍「獨店」涉違國安法

2021-05-07 01:18
來源:香港商報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雖然發揮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但「港獨」分子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明獨易打,暗獨難防」,一些不法商人繼續在社會上「以獨謀財」,利用其店舖及商品「煽暴煽獨」,挑戰國安法。其中,經營童裝店Chickeeduck的老闆周小龍接連開設所謂「生活百貨店」,儼然成為了「鼓吹暴力」、「煽動港獨」的「獨店」。

 在其新開的荃灣店內,更公然擺放了巨型「黑暴雕像」,場內售賣「光時」公仔及煽暴產品,公然宣揚「港獨」,明目張膽程度令人嘩然。周小龍竟死撐稱「無違國安法」,並揚言將在全港九新界都開一間,還反指摘政府不依法例處理云云。周小龍故意用一些藝術字體以及間接方式宣揚「暴力」「港獨」,以為可以瞞天過海,避過法網,這只是他的一廂情願。

 「光時」是「港獨」口號

 任何人都可以容易看到其門外噴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港獨」口號。特區政府早在去年7月2日發表的聲明已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事實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不但是一個「港獨」口號,更是一個公然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口號。「光復」本身就包含推翻之意,其英文翻譯更加露骨,乾脆用「LiberateHongKong」(解放香港),就是要推翻現有政權。而「革命」通常指一個階級用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個階級。所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就是指以暴力手段「解放」香港,是一個毫無疑問的「港獨」、「分裂」口號,公然鼓吹煽動「港獨」。周小龍在店外噴上有關字眼,明顯就是要分裂國家,推動「港獨」。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指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周小龍在其店外噴上「港獨」、「分裂」口號,顯然有鼓動、煽動之意,而「光時」口號核心就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所以周小龍儘管聲稱自身沒有「港獨」行動,但這樣的宣傳煽動已涉嫌觸犯國安法第二十條。

 而且,周小龍「獨店」內大量煽動暴力、挑動市民仇恨政府的文宣,同樣涉觸犯了國安法二十九條第五款:「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這一款針對的是煽惑鼓動仇恨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行為。在「黑暴」期間,反中亂港勢力利用大量謬論及謊言謠言,煽動市民尤其是青年人仇恨內地,仇恨中央政府,仇恨特區政府,以達到顛覆政權目的,二十九條第五款針對的正是這樣的行為。

 「獨店」煽惑仇恨

 昨日警方突襲搜查Chickeeduck荃灣分店,嚴正警告周小龍以後再有違反國安法的產品,警方會保留追究權利。而周小龍店內的文宣以及各種展示,目的顯然就是為了煽惑鼓動仇恨,煽動市民繼續「抗爭」,不要放棄,並且對特區政府肆意攻擊抹黑。這些文宣已足以構成違反國安法。就算不以國安法追究,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以此引起憎恨或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周小龍店內的「煽暴挑恨」文宣,針對中央、特區政府的宣傳,已足以構成煽動罪。

 周小龍死撐沒有違法不是無知,就是以為執法部門會投鼠忌器,不敢對其作出檢控。然而,這是錯判形勢、低估了執法部門的執法決心。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撥亂反正的重要一著,在執法上絕不會打折扣,「明獨」要打,「暗獨」同樣不會放過。周小龍之流妄圖試探國安底線,挑戰國安法,必將自食其果。(何子文)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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