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禹城虐妻致死案宣判:公公、婆婆、丈夫3人獲刑

2021-05-14 16:05
來源:中新網

 5月14日,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故意傷害、虐待被害人方洋洋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張吉林、劉蘭英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6年,張丙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法院經再審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洋洋與張丙登記結婚後,二人與張丙的父母張吉林、劉蘭英共同生活。張吉林、劉蘭英、張丙因方洋洋沒有生育等原因對其心生不滿。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採取毆打身體、凍餓罰站等方式,致方洋洋重度營養不良,身體虛弱,全身多處凍傷。

 2019年1月31日,張吉林藉故又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三次,劉蘭英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一次。當晚,劉蘭英、張丙發現方洋洋呼叫無應答後,張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後確認方洋洋已死亡。經鑑定,方洋洋符合在重度營養不良基礎上,因遭受鈍物暴力打擊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剋死亡外傷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營養不良、寒冷凍傷為輔助死因

 法院認為,案發前一周內,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多次毆打方洋洋,致方洋洋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張丙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張吉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蘭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鑑於三原審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張吉林有悔罪表現,劉蘭英、張丙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張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並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分別構成虐待罪,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法庭當庭宣判,撤銷禹城法院(2019)魯1482刑初16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吉林有期徒刑11年、原審被告人劉蘭英有期徒刑6年,以虐待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丙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婦聯、殘聯等社會各界代表70餘人旁聽了庭審。

[責任編輯:趙桐曲]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