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指點】論恐怖活動罪

2021-07-07 00:54
來源:香港商報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網上以「政府全力打擊本土恐怖主義」為題發表文章,指警方日前將梁姓男子在銅鑼灣刺傷警員後自殺,形容為受恐怖主義思想激化的「孤狼式」恐襲。隨後,香港學者沈旭暉在Facebook發文稱,西方學界普遍認同「恐怖主義」是為製造恐慌,達至弘揚理念、目的,當中製造恐慌主要是透過針對平民,行為包括無差別襲擊等;他指若針對的是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則可稱為「反政府」「無政府主義」,但非「恐怖主義」。

 沈旭暉不是法律學者,所以對「恐怖主義」的理解可能是不全面的,其表述應該是具有誤導性的,所以必須加以澄清。

 國際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存在不同版本,初步查了一下,可以見到以下版本,如TheUNGeneralAssemblyResolution49/60(adoptedonDecember9,1994);TheArabConventionfortheSuppressionofTerrorism,UNSecurityCouncilResolution1566(2004);theFrameworkDecisiononCombatingTerrorism(2002)。這些版本基本的核心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或財產而實施的嚴重犯罪行為。英國的版本(TheUnitedKingdom'sTerrorismAct2000)界定「恐怖主義」為一種「旨在嚴重干擾或阻擾電子系統」的行為(anact"designedseriouslytointerferewithorseriouslytodisruptanelectronicsystem")。在這個定義中,暴力行為都不是必要要素。

 國外恐怖主義概念

 如果沈旭暉比較崇尚美國的話,那麼,我們還可以找出美國的不同版本:Title18oftheUnitedStatesCode,USPatriotActof2001,FBIdefinitionofterrorism,U.S.ArmyManual,DepartmentofDefenseDictionaryofMilitaryTerms。以USPatriotActof2001(美國愛國者法)為例,「恐怖行為」是為了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實質性財產而決定實施的行為,不是純粹為了獲得個人錢財的犯罪,包括以下犯罪行為:1.威脅、共謀或企圖劫持飛機、船隻、公共汽車或其他車輛;2.威脅、共謀或企圖對任何「受保護」的人士實施暴力行為,如政府官員;3.「使用任何武器或危險物品」的任何犯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列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針對人的嚴重暴力」、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這裏也沒有規定「人」僅指平民,這與USPatriotActof2001的規定也是相同的。

 所以,針對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犯罪行為也可以被視為「恐怖主義」。沈旭暉將銅鑼灣謀殺警員的行為說成只是「反政府」「無政府主義」,但非「恐怖主義」,應該是屬於以偏概全和混淆視聽,也客觀上為那些稱襲警者為「烈士」、公開「悼念」的人士提供了不正當的概念,應該批評。

 其實,恐怖犯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似性,關鍵是看犯罪者的主觀意圖。將刺殺警員未遂的梁某視為恐怖分子是沒有問題的,梁某反對香港國安法與特區政府,且仇視警員,對不特定的警員發動襲擊,意圖造成恐怖或激勵恐怖行為。即使因為其受「失實資訊及煽動性言論激化」,但其所實施的「孤狼式恐怖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下的定義,屬於恐怖犯罪。

 無獨有偶,港大法律學院的陳文敏也站出來為稱梁為「烈士」和「悼念」人士辯解。他對媒體說,若稱「烈士」等同宣揚有關行為和鼓勵他人作出有關行為,再等同煽動他人相關行為,是「跳?好多級」。陳文敏是法律學者,卻也如同沈旭暉那樣,認為現時仍未確定事件是否屬於恐怖活動,亦可能只是一宗襲警事件。筆者不猜測陳文敏的用意,但反對陳文敏的觀點,並基於前面所述的理由認為梁可以被視為恐怖分子。因此,如果公開稱梁為「烈士」或公開為其「悼念」,就可能被視為犯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列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也許陳文敏沒有注意到,在美國或英國,「悼念」黑暴分子的人士會被安全機構列為恐怖主義同情者和潛在恐怖分子,受到嚴密監視乃至拘捕。2017年,美國俄亥俄州24歲男子麥克尼爾(TerrenceJ.McNeil)就因為在網上「悼念」本拉登、轉發起底美國士兵帖文及煽動他人襲擊軍警,被判囚20年。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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