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猝死引發衝突 深圳羅湖調解員三次調解化糾紛

2021-08-03 18:26
來源:香港商報網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某工地工人宿舍內猝死,死者家屬聞訊后當即從老家趕來深圳,與建築勞務公司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進而發生衝突,羅湖區東曉街道司法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經過多次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調解協議,成功化解這場「風波」。

 家屬與公司起衝突

 7月3日下午,深圳羅湖區某工地工人張某下班后,按建築勞務公司通知,從工業區7樓宿舍(無電梯)搬到附近某大廈5樓新宿舍。因個人物品較多,張某往返了7趟,隨後張某與兩名工友到附近的餐廳吃晚飯(沒有喝酒),最後直接回到宿舍休息。

 7月3日23時35分許,舍友聽到張某發生異常聲音,發現張某意識模糊,當即撥打120,120到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現場勘查,初步判斷張某為猝死。

 死者家屬聞訊后當即從老家趕來深圳,與建築勞務公司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東曉社區工作站介入協調未果。在此期間,死者家屬情緒激動,多次與公司聯繫人周某等人發生衝突。

 為妥善化解這起矛盾糾紛,調解員約定死者家屬、建築勞務公司、保險公司到東曉街道司法所進行調解。

 第一次調解陷入僵局

 7月7日上午,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第一次面對面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對張某在宿舍猝死這一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同時確認,死者張某受建築勞務公司的僱佣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也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

 死者家屬認為,死者下午兩點上班工作至六點半,在工地連續工作四個半鐘,在未吃晚飯體力消耗大的情況下即按公司要求搬宿舍,隨後猝死在宿舍,張某的死亡屬於工傷,公司應當對張某的死亡結果負責,且張某為家裏的主要勞動力,他的意外身亡讓家庭更加艱難,要求公司賠付高額死亡賠償金。

 公司方則認為公司不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對死者家屬進行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償,但對死者家屬所提的高額賠償要求無法接受。

 因賠償數額始終不能達成一致,調解員宣布中止調解,擇日展開第二次調解。

 家屬不願申請工傷認定

 7月8日下午,東曉街道司法所邀請羅湖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東曉街道勞保所的工作人員協助調解。

 調解過程中,羅湖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街道勞保所工作人員向死者家屬說明申請工傷認定的流程,走完流程所需時間為一個月左右,以及認定為工傷后死者家屬所能領取的相關賠償金額將有94萬餘元。

 死者家屬表示時間太長等不及,急需將死者火化后带回老家入土為安。工作人員向其說明工傷認定不影響其處理后事,其可以先行處理死者的身后事,讓留在深圳的死者家屬跟進情況。另外,羅湖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向建築勞務公司提出批評,建議其發生此種情況應及時向羅湖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建築勞務公司表示接受批評,會改進。

 因死者家屬想盡快回老家處理張某的身后事,不願意申請工傷認定,又希望公司給予賠償,但其所提的金額與公司能給的金額仍然存在着較大差距,雙方均不肯再讓步,第二次調解以失敗告終。

 釋法明理融情 矛盾糾紛終化解

 7月9日上午,雙方當事人進行第三次調解。為了讓糾紛得到妥善解決,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融情,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先對死者家屬一方的過高賠償金額提出建議,若其不願意進行工傷認定,公司一方只能是給予人道主義補償,這個數額不會太高,看可否適當降低賠償金額,其也可早點拿到錢,回老家處理死者的身后事,讓死者入土為安。

 后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死者的家庭情況進行交談,提出死者張某五十出頭,仍處於壯年,死者父母雙親年邁不能自理,死者妻子因留在老家照顧老人無工作收入,死者小兒子尚在讀書,現一家只有大兒子有工作收入,家庭負擔較重,是否能適當提高補償金額,盡快化解此起糾紛。

 調解員採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用「壓低、抬高」的方式,不斷縮小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的分歧。

 7月9日下午兩點,經過調解員的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終於松口,均作出了讓步,在賠償金額上達成了一致。調解員一鼓作氣,擬定了調解協議,促使雙方當事人當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建築勞務公司一次性補償死者家屬數萬元,並在現場履行了協議,雙方承諾自協議履行之日起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至此,該起意外死亡的糾紛案件終於得到圓滿化解。(徐豔琼 張旭盈)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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