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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2017-08-02
来源:湖北日報

  規范預付卡消費 加強隱私保護

  湖北省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日報訊 記者 王馨 通訊員 朱博 實習生 蘭艷

  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社會公平正義和民生福祉。于7月27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據悉,《草案》針對當前大眾關注的假冒偽劣、預付卡消費、網絡購物、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商品服務、最低消費、霸王條款、虛假欺詐等消費領域熱點難點問題,著眼于促進經營者加強自律,強化經營主體第一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更高質量的商品和更高水平的服務,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

  預付卡商家“玩失蹤”視為欺詐

  充值了會員卡,錢沒花完商家卻不見蹤影,該找誰要錢?花幾千元買了儲值折扣卡,卻被告知這兒也不能用,那兒也不能用,是否自認倒霉?美發、洗車、健身、早教……各種預付卡消費正在席卷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更多人群。但是,事前誘惑美妙,事后維權無門,預付卡事實上已成為很多消費者的“糟心卡”。

  對此,《草案》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以合同的方式約定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張記名預付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未滿,消費者可以要求續期。消費者要求退還金額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未消費金額。《草案》還規定,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消費者要求退款的應當予以退款。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

  消費者隱私保護亟待加強

  垃圾短信不時如雪花般飄來,每天總會接到數個騷擾電話,有推銷保險理財的,有推介房產商鋪的……相信大部分消費者都會有這樣的經歷。電話那端熱情的推銷者為何握有你的個人信息?大數據時代,有什么辦法能避免這樣的騷擾?對此,《草案》提出,要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電子數據信息的保護。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獲取的消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消費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能單獨或者合并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修理電子產品,應當對消費者存貯的電子數據信息進行保密,并提醒消費者進行數據備份。不得丟失、泄露、傳播消費者的電子數據信息;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攝影、攝像、沖印、打印、光盤刻錄服務結束后,應當將照片、底片、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另行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省人大財經委在審議《草案》時建議,應當進一步細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內容,增加相應的處罰條款,切實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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