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進入一年一度的「兩會時間」,本報記者採訪到剛抵京履職的全國人大代表、康恩貝集團董事長胡季強。他告訴記者,今年帶了五件議案上會,其中之一就是針對屢發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呼籲加大懲罰力度。
胡季強在議案中表示,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懲罰力度是彰顯憲法精神,進一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立法司法理念的迫切需要;符合共同對向犯理論,是體現刑罰罪責相適原則的迫切需要;是進一步發揮刑罰威懾、懲戒及社會引導功能的迫切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康恩貝集團董事長胡季強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刑中,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在整個刑法分則體系中屬於為數較少的輕罪。從共同對向犯原則來看,在對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的侵害意義上,買受人口和拐賣人口本質是相同的,應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作為以人及人格權為犯罪對象的罪名,根據條文的體系性要求,胡季強認為,刑法將其設置為輕罪,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法定刑應配置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過相關司法案例統計發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強姦罪並罰,以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的判決的佔比很小,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犯罪,刑罰輕緩,大部分為一年左右及緩刑。這也說明相關條款不利於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和懲戒功能,未能起到有效打擊犯罪的作用。
此外,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定刑和寬刑標準給鄉村熟人社會和基層利益系統中的司法灰色地帶預留了極大的曖昧空間。
胡季強認為,在刑法規定中加重對買受婦女兒童行為的罪責,不僅會打擊買受行為,也會產生溢出效應,使基層行政系統可能出現的共同犯罪利益鏈條面臨更高的犯罪成本,對此類行為相關的基層利益生態系統產生抑制效應,從而系統打擊拐賣人口的「買方市場」。
胡季強在議案中表示,對收買婦女兒童犯罪的法律規則調整,需要刑法技術和司法實踐層面的考量,但該問題絕不應該局限於操作技術層面,而必須延伸到立法的價值導向層面。只有在立法層面作出明確而堅定的價值宣示,才能傳導出方向性的價值信號,方能更有效地抑制潛在的需求,方能刺激地方管理者的神經,方能激活執法者的責任感,從而在守法、執法和司法的系統中收到牽一髮而動全身之效。(記者 張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