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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引進監管制度處理違例招牌 目標街道大行動2014年即實施

屋署引進監管制度處理違例招牌 目標街道大行動2014年即實施

責任編輯:靜文 2023-11-14 23:00:15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市面目前存在大量違例招牌,並構成樓宇安全問題。因此,特區政府於2014年起實施「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對危險及違例招牌發出法定清拆命令。考慮到大部分的招牌正由商戶使用,以及它們在促進本地的商業活動及香港的繁榮方面有貢獻,屋宇署引進招牌監管制度,處理違例招牌。

 事實上,除根據法例安裝的豎設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屬違例招牌,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根據《建築物條例》,豎設招牌屬於建築工程,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招牌擁有人可以選擇根據簡化規定為某些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特定類別的招牌,進行豎設、改動或拆除工程,而毋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此外,《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同時訂明某些在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方面均較一般小型工程為低的招牌工程為「指定豁免工程」,可以毋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情況下進行工程。

 三管齊下遏止新違建工程

 屋宇署採用三管齊下的策略,遏止新違建工程,減少現有違建工程的數目及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市民的意識。根據2011年4月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訂定工作的緩急先後次序,以及擴大執法行動《包括針對違例招牌》的適用範圍。除了處理針對違例招牌的舉報,亦會主動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清拆尚未檢核或不合資格參與檢核的違例招牌。

 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後,招牌擁有人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違例招牌。招牌擁有人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招牌擁有人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以及對招牌擁有人採取檢控行動。屋宇署提醒市民,不遵行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20萬港元;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兩萬港元。

 此外,假如招牌屬棄置或當招牌變得危險時,屋宇署會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如招牌擁有人沒有遵從「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的要求,屋宇署會指示政府承建商清拆有關招牌,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工程費用。而在緊急情況下,屋宇署會立即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有關招牌,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工程費用。(記者 周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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