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今天,最高法發布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針對有些公司不管勞動者是否接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無差別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嚴重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針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範,該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洩露和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制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為遏制競業限制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保密事項,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這意味着,不屬於競業限制範圍的勞動者,即使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此約定對勞動者也沒有拘束力。
司法解釋還規定, 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制人員範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