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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香港律師會:對「虛假審訊」評論深表遺憾 對香港司法有信心

黎智英案|香港律師會:對「虛假審訊」評論深表遺憾 對香港司法有信心

責任編輯:蔣璐 2025-12-16 11:07:04 來源:香港商報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5日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作出裁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香港律師會今日(16日)就裁決發表聲明,稱留意到案件裁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部分媒體形容審訊及定罪為「虛假審訊」,對此深表遺憾。香港律師會強調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有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香港律師會表示,注意到「黎智英案」案件裁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部分媒體更評論有關審訊及定罪為「虛假審訊」。香港律師會作為法定自我監管的專業團體,有責任從法律角度澄清相關評論。

    香港律師會指出,基本法確立了香港司法獨立的憲制地位,例如,第2條保障獨立的司法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終審權;第19條進一步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第85條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憲制職責是依法審理案件,《基本法》第84條規定,法官和司法人員應當依法律審判案件,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司法誓辭均要求他們無畏無懼地捍衛法律和維持司法公義。

    香港律師會又指,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該條亦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使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香港生效。雖然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保障,但相關權利並非絕對,可依法作出限制。

    香港律師會說,香港國安法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制定。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須依法尊重和保障居民根據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下所享有的人權,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如裁決理由書所述,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持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並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並非唯一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地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

    香港律師會表示,「黎智英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以公開聆訊方式審理,歷時156天。各方均有法律代表,在審訊過程中,未有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提出曾受不公平待遇。對於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香港律師會深表遺憾,並呼籲各界充分了解及細閱裁決理由書。

    香港律師會強調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有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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