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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反對七國集團外長及歐盟高級代表詆毀抹黑「黎智英案」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七國集團外長及歐盟高級代表詆毀抹黑「黎智英案」

責任編輯:蔣璐 2025-12-18 15:33:07 來源:香港商報網

    特區政府今日(18日)就七國集團成員國外長(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以及歐洲聯盟高級代表就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定罪判決作出詆毀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會引起極其嚴重的後果,必須及時採取行動,有效防範和制止此類行為和活動。沒有一個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有關國家都有立法打擊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例如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美國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加拿大的《2024年反外國干預法》,近年更加大打擊力度,動輒將與中國正當往來的人員和組織定性為「從事間諜活動」,事後卻因證據不足而要撤銷檢控或由當地法庭裁定無罪,如今竟把黎智英公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乞求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的行為,洗白為「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凸顯了這些國家的雙重標準。這些國家根本沒有尊重特區律政司是基於充分證據和公衆利益而對黎智英等被告提出檢控、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就肆意將香港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為「損害權利和自由」,並繼續肆無忌憚扭曲事實加以抨擊,此舉正好顯示出他們一向霸凌的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法庭的定罪裁決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發言人指出,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並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當中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3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發言人說,部分國家繼續將本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毀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其中一名高層人員甚至稱之為「鳥籠」自主,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

    發言人表示,香港市民享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新聞從業員與其他市民一樣,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表言論、資訊及文章時,須承擔「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發言人重申,香港居民的人權和自由受《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保障。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企圖以「黎智英案」的定罪判決詆毀香港,只會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特區政府強烈要求有關國家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特區政府定當繼續堅定履職,維護國家安全。(中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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