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情況日益普遍,除疫情期間外每年離婚判令高約2萬項,累計下來去年曾經離婚或分居人口超過43萬。統計處日前發表報告專題探討相關贍養情況。
贍養作為一種離婚後的法律保障,卻非所有離婚人士都有申請贍養令。其中,有申請或擬申請贍養令的,只佔所有曾經離婚或分居人士約20%;即使計及與前配偶有協議所佔的17.1%,仍有逾62%沒有申請贍養令或有任何贍養協議。
申請贍養令人士以女性佔多,有31%曾經離婚之合起來仍有不少人是有需要卻沒申請。或分居的女性有申請或打算申請,反之男性僅4%。此外,較諸35歲至44歲和45歲至54歲兩個組別,當中有申請或打算申請的曾經離婚或分居人士只佔兩成左右,反之16歲至34歲群組卻高佔近半。
何以較年長者的贍養令不普遍?以下更進一步的調查或顯端倪。雖然不論男女,均有四成多表示沒需要贍養費,也有一成半表示雙方同意不需要提供贍養費;然而,在排除認為前配偶無能力支付之外,另有8%認為前配偶不會支付贍養費,並有4%未能聯絡前配偶和3%不懂得相關法律程序,加上好些被撥歸「其他」分類的原因,換言之合起來仍有不少人是有需要卻沒申請。
隨着離婚人口增加,如何確保有贍養需要人士真箇得到贍養,誠值各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