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網」1月12日消息,青海省數據局發布《關於4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身體出現不適症狀送醫救治情況的通報》,原文如下。
關於4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身體出現不適症狀送醫救治情況的通報:
2026年1月4日,在開展跨省遠程項目評標過程中,隨機抽取的鄭XX、吳XX、劉XX、曹XX等4名評標專家因送餐員送錯地方致使送餐延時,出現低血糖、頭暈等不適症狀,無法繼續履行評標職責,提出呼叫救護車進行醫療救助需求,4名專家就餐後稱症狀未有緩解,堅持要求120急救服務,拒絕繼續評標交易場所工作人員呼叫救護車接離評標現場,送青海大學附屬醫院予以救治後自行離開醫院。項目招標人重新補充抽取評標專家後完成評標。
評標工作責任重、強度高,評標時長不確定,時常需加班加點延時評標,甚至隔夜評標,對評標專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較高專家身體健康是確保評標活動順利進行和評標質量的根本保證。《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入庫專家應當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青海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入庫專家須身體健康」。
本着對評標專家個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保障每一個招標項目評標活動順利進行,避免評標期間發生人身意外,根據《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於入庫後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不再符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制定的入庫具體標準,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發現有關情形後3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係,調整出庫,並通報入庫推薦單位。」及《青海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評標專家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存在《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省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有關情形後30日內予以調整出庫,電子聘用證書自動失效,並通報入庫推薦單位。」規定,省數據局研究決定,不再將鄭XX、吳XX、劉XX、曹XX等4名專家聘任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並調整出庫。對4位專家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我省工程建設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為評標工作作出的積極貢獻表示誠摯的感謝。
此次事件也給所有在庫評標專家和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敲響了警鐘,在評標過程中,需評標專家具備專業知識,全程保持清醒判斷力,評標專家身體健康狀況和生命安全不容忽視,請所有在庫評標專家務必高度重視自身健康管理,定期自行體檢,若發現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影響評標工作,不再具備正常履行評標職責的身體條件,無法繼續勝任評標工作的,應及時向省數據局提出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申請,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隱瞞或不申請依法依規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出現影響正常評標工作的身體健康狀況,省數據局將及時解除聘任關係,並調整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時發生意外情況的,一切後果由評標專家個人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