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去年收到120宗有關停車場服務的投訴,今年1月亦有7宗。有投訴人表示,有停車場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但停泊約22小時,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遠高於宣傳的價錢。
消委會收到的其中一宗投訴,停車場外的大型橫額廣告大字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投訴人當晚約9時將私家車停泊於停車場,翌日晚上約7時離場,實際停泊時間約22小時。出閘拍卡付費時,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職員表示「24 小時任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由於投訴人使用的車位並非位於「內場」,因此收費需按每小時55元時租計算。投訴人再檢視橫額廣告,發現沒有標明這規定,僅以小字體標示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消委會認為,由於駕駛人士難以在停車場閘口停車,再閱讀冗長且字體細小的條款細則,建議停車場再次考慮投訴人的個案。停車場最終願意作酌情安排,退回差額1065元,個案得以解決。
另一宗個案有商場設有免費泊車優惠,只需在商場以「電子貨幣」消費滿500元,即可憑發票及電子貨幣付款存根於客戶服務中心登記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投訴人在商場的食肆晚飯後,以已登記於電子錢包內的信用卡支付,但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泊車優惠時,卻被告知由於是透過電子錢包支付,而該電子錢包不屬優惠認可的「電子貨幣」定義,所以不能享有免費泊車優惠。投訴人檢視優惠條款,當中列出的「電子貨幣」例子包括信用卡,而且沒有列明他使用的電子錢包不屬「電子貨幣」。在消委會調停下,商場送出一張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劵供下次泊車時使用,以答謝投訴人就泊車優惠條款提供意見,個案得以解決。
消委會建議商戶在提供泊車優惠時,在泊車優惠的橫額、海報等宣傳品上,除了標榜優惠收費,應列明相應的條款及細則;制定條款時應務求精簡易明,及放大字體方便駕駛人士閱讀;駕車人士可留意停車場或設立不同時段的泊車收費及優惠細節;預先參考停車場或商場網頁,或到現場時留意張貼的告示,細閱泊車優惠詳情及條款細則等。
圖源: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