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3月9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圍繞加快建設金融強國,今年將制定金融法、金融穩定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在2026年全國兩會舉辦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局長付喜國表示,加快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實現《金融穩定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多法聯動、有效銜接,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穩定制度體系,能夠為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加快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付喜國對該法的制定提出四項建議,一是構建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全鏈條制度安排,突出系統性風險防控。在《商業銀行法》中明確對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等差異化監管要求,與《金融穩定法》的處置規則銜接。
二是在《金融穩定法》中明確責任分工。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約束相容的原則,明確中央金融委為統籌決策機構,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銀行業單體機構風險處置,壓實被處置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屬地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並依法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實現權責閉環。
三是避免與《企業破產法》等其他法律衝突。建議在《金融穩定法》中加強風險處置與司法程序銜接。聯動修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設「託管」條款,明確託管的觸發條件、實施主體、期限與權限,與《金融穩定法》保持一致。
四是在《金融穩定法》明確資金使用順序。嚴格限制公共資金使用,從源頭防範道德風險。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風險處置損失分擔」條款,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健全數字人民幣法律規制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於2003年修訂實施,距今已超過二十二年。針對《銀行法》的修訂,付喜國提出五項建議。一是增設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條款,明確金融工作政治遵循,為金融工作錨定正確政治方向。
二是確立「雙支柱」調控框架法定地位,細化宏觀審慎工具適用規則。將「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寫入法律核心條款,明確其法定地位和實施目標,實現幣值穩定與金融穩定的統籌兼顧。細化各類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適用規則,賦予央行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建立宏觀審慎調控與貨幣政策協同機制,明確兩類政策工具的協調配合原則,提升宏觀金融調控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三是明確「五篇大文章」宏觀信貸管理職責,賦予資金統計監測與引導權限。在法律中明確央行在「五篇大文章」中的宏觀信貸管理法定職責,賦予央行對重點領域資金流向的統計監測權限,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增設金融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條款,明確央行可通過差異化利率政策、專項信貸額度等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產業升級等領域的支持力度。
四是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監管體系,明確准入運營與風險處置規則。明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核心範疇,實現監管全覆蓋。健全運營監管與風險處置機制,築牢金融市場運行的「安全防線」。
五是健全數字人民幣法律規制,明確發行管理與風險防範條款。明確數字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規範數字人民幣發行流程,明確央行作為發行主體的核心職責,保障數字人民幣流通安全。(記者鄧建樂、辛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