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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網絡黑嘴」造謠詆毀 最高法例舉涉胖某公司案件

嚴懲「網絡黑嘴」造謠詆毀 最高法例舉涉胖某公司案件

責任編輯:程向明 2026-04-20 15:53:17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馮家順、孫鵬程)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發布10個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於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嚴懲「網絡黑嘴」造謠炒作牟利的商業詆毀行為,明確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的行為邊界,對於提振企業家發展信心、淨化網絡生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據悉,2025年3月起,柴某某藉助溫某某實名註冊的賬號「柴某懟」,在多個網絡社交媒體平台對胖某公司,以及公司創始人、法定代表人於某某進行惡意抹黑詆毀,並藉機吸粉引流帶貨,為其關聯企業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市某珠寶有限公司營造競爭優勢。

  胖某公司、於某某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侵害其名譽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刪除侵權視頻,書面致歉並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內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0萬元。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胖某公司的不當猜疑,導致胖某公司多年積累的公眾信任度受損,並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柴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同時,柴某某使用帶有侮辱性的低俗詞語,發布針對於某某的虛假負面言論,構成對於某某名譽權的侵害。溫某某出借社交媒體賬號後既未履行監督義務,也未採取註銷賬號等補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權行為。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市某珠寶有限公司為享受侵權行為帶來的流量紅利,對柴某某發布的虛假信息持放任態度,具有過錯。上述行為與柴某某的被訴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刪除侵權視頻,發布致歉聲明,賠償胖某公司、於某某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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