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早前就「部門首長責任制」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引起各界關注。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21日)出席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制度目的是確保部門有效提供服務及自我求進,並非「搞個人針對」,強調所有公務員不論職級,包括常任秘書長,均須對自身行為負責。
他澄清,常任秘書長的角色是協助司局長制定政策,最終政治問責的責任在於司局長;但他同時重申,若機制啟動第二級別調查,無論任何職級的公務員(包括首長級第八級),只要犯錯均須按既定機制追究,強調「所有人都在調查網內」。
「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李家超表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核心目的是確保政府透過各部門向市民提供優質服務,若部門做得好、管理得好、政策執行得好,對市民福祉便有莫大裨益。因此,責任制的設計是為了從機制上讓公務員發揮力量、確保資源到位,並由「最高負責人」的部門首長推動部門「自我求進、不斷進步」。
李家超表示,要推動部門不斷進步,必須由部門最高的領導人負責,而這與職級無關。他指出,任何人無論任何職級,包括部門首長或外來服務提供者,做得好便能令市民服務到位。在部門首長中,最高階的可以是第八級的政務官。
他解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設計,是將司局長的政治問責與公務員的行政問責銜接起來。他強調,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有人在某項調查中出現問題,司局長若認為有問題,都可以處理。
若常秘表現不到位
由司局長親自處理
對於常秘未被納入名單,李家超解釋,新制度設計是將司局長的「政治問責」與公務員的「行政問責」並行,常秘往往是協助司局長制定政策,最終責任由司局長負責。他相信若常秘表現不到位,司局長亦會親自處理。
李家超進一步指出,「部門首長責任制」分為兩級,目的是當錯誤嚴重或出現特定情況,可能涉及部門首長本身時,便可啟動第二級調查。一旦啟動第二級調查,所有公務員不論職級高低,若在調查中犯錯,都會按照《公務員守則》追究責任,所有人都在調查網之內。
李家超明確表示,反對任何故意「搞針對」行為,認為這對盡心盡力工作的公務員不公平,強調針對的是真正出錯的問題。
他又提到,「責任制」初步法律建議及文件已提交立法會,稍後將交由相關委員會作充分討論,以進一步確立該制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