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第三輪聽證會今日(21日)繼續舉行,傳召勞工處3名代表作供,是首次有勞工處人員出席,包括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1)(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以及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作供。
林秀青表示,就宏福苑個案,勞工處共進行17次巡查,包括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她說因應收到的投訴次數較多,有將巡查次數加密,由平時每一個至兩個月巡查一次,改為每月都巡查一次。
會上展示勞工處就宏福苑維修工程地盤的巡查及執法行動紀錄,有多次與工人吸煙有關的投訴,勞工處巡查後都表示,有關投訴未能確立。其中一次巡查是於2024年10月21日,林秀青亦有到場,她確認當時在公用範圍看到有煙蒂,但由於不知道屬於工人或居民,投訴未能確立。
林秀青解釋說,因巡查時未有親眼看到工人在地盤吸煙,未能成功蒐證。她又同意存在執法難度,根據現行法例,單純是工人吸煙並無違反職安健條例,只有看到存在火警危險,例如旁邊有易燃物品,勞工處才有權發出禁煙令。但就宏福苑的情況,當時未達到有關門檻。
政府計劃立法禁止地盤吸煙,政府代表大律師孫靖乾關注修例後,就工人吸煙問題,有否針對承建商的措施。林秀青說,修例後承建商有責任確保工人不會在地盤吸煙,如有相片等證明到有工人吸煙,便可對承建商作出檢控。
林秀青又提到,勞工處巡查一般是採取突擊形式,不會事先通知,處方人員會穿着便衣,到場後亦暫時不會佩戴安全帽,以免引起工人或承建商的注意。
李澍桓指,根據勞工處紀錄,勞工處於2024年7月22日對宏福苑的初次巡查,同時亦是因應7月20日有關工人吸煙投訴作跟進巡查。根據投訴電郵,附有圖片顯示有工人在棚架吸煙,當日勞工處已將投訴轉介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林秀青解釋,轉介是因為投訴指涉及違反消防條例,而轉介其他部門可由同事決定,毋須上級同意。而在消防處22日回覆後,林秀青亦指示勞工處關姓同事跟進,但在巡查中未見到工人吸煙,故投訴亦未能確立。
現行法律下單單工人吸煙無法執法
李澍桓指,處方人員沒有親眼見到有人吸煙,不代表沒有人吸煙,只代表未能成功搜證。林秀青同意,但強調「勞工處法例,吸煙不違法」,沒有違犯任何職安健條例,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但強調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相信是執法難度的問題,稱「前線人員應該感受很深,對吧?我知道政府曾提出一些解決方案,例如要求地盤經理負起執法責任。你是前線人員,相信在執法上會遇到很多困難,可否分享你的想法?」
林秀青回應指,在現行法律下,即使見到工人吸煙,也無法執法。同時,人員會盡量觀察,除了吸煙行為,也會留意有沒有明火。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現場有明火,可以發出禁煙令。但在目前情況下,並未出現這種可能。
李澍桓展示另一份2024年8月的巡查記錄,指上面有人圈出了「smoking」一項,林秀青指那是同事第二次巡查時接獲吸煙投訴,從而了解承辦商有否採取措施。雖然無法監控工人吸煙,但可以查核承辦商有否訂立罰則。
紀錄亦顯示勞工處其後發信給承建商「宏業」,指巡視中發現宏業「沒有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附屬規例所訂立的有關規定」,並在隨附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列明:「地盤內若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含有該等液體的混合物,或足以引致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必須採取措施禁止吸煙......」
李澍桓質疑處方既然表示沒有發現工人吸煙,為何會把這部分也寫進視察報告。林秀青解釋,雖然沒有特定法律可對工人吸煙執法,但仍會以書面形式提醒承建商注意工人吸煙行為,藉視察報告作出提醒。
居民曾投訴發泡膠封窗 林秀青同意應加強部門之間溝通
關於有宏福苑住戶經1823投訴窗戶上封有發泡膠板,投訴首先被轉介至屋宇署強制驗樓科。2024年10月16日,有電話紀錄顯示有職員曾聯絡投訴人,獲悉投訴人已自行聯絡房屋署,獲回覆指棚架安全及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的問題需轉介至屋宇署,故投訴人要求轉介至屋宇署。負責人員回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更多資料,並告知投訴人涉事屋苑若為居屋,應聯絡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
屋宇署人員其後以電郵回覆1823指,引述投訴人指承建商以發泡膠板圍封大廈,以及棚架的竹非完整和發霉,要求將案件轉介ICU處理。而ICU人員回覆1823,指因投訴涉及竹棚安全,亦應轉介勞工處。林秀青回應指,據她理解是屋宇署將棚架的安全問題轉介勞工處跟進,故投訴中提到的發泡膠板問題並非由勞工處負責跟進。
另根據紀錄,勞工處10月23日巡查後發現竹枝完好,亦向地盤管工作出建議,故裁定投訴未能確立。11月11日,林秀青向ICU主管發出便箋,指已處理投訴個案,並向ICU指出棚架竹枝破損、地盤有大量灰塵,以及棚網有阻燃問題,交予ICU跟進。
李澍桓形容,ICU將勞工處叫「落水」,最後勞工處「將波交回ICU」,然而其中的工人吸煙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勞工處因職責問題未能就發泡膠板問題向投訴人給予意見。林秀青稱,當日共處理共五個投訴,部分亦與吸煙有關,她同意李澍桓指,可於與ICU的聯絡中明言發泡膠非勞工處範圍,建議由屋宇署跟進,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宏業交舊棚網證書仍過關 林秀青承認沒有比對過舊文件
關於棚網問題,李澍桓指,勞工處在2024年7月曾要求宏業提供棚網阻燃證書及相關送貨單,根據宏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和文件,上面寫明是「合格品」,證書簽發日期是1月8日。到22個月的2025年11月20日,勞工處因颱風後再巡查新棚網,要求提供新的阻燃證書,但宏業只是再提供2024年的舊證書。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在證人供詞指,審核時只留意到測試結果是否合格,但沒有留意到日期。
林秀青在聽證會上承認,當時收到證書後沒有比對過舊文件,同意部門需要改善。她亦指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故只能憑文件資料判斷,亦不會採樣和化驗。李澍桓問,若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有否向ICU等其他部門了解何為阻燃。林秀青回答,沒有向其他部門了解過,但2024年曾將問題轉介予ICU。李澍桓質疑若無力核對,勞工處「只是得個做字,沒有特別意義」。
李澍桓又展示了一份2024年10月4日勞工處發給投訴人的電郵回覆,回覆中表示:「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林秀青確認這是按她意思發出的回覆。
但李澍桓指事實上勞工處的《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四版及第五版)均有要求保護幕須具備阻燃效能。第四版要求油布須符合特定阻燃標準;第五版(2024年10月19日生效)更明確列出尼龍網、塑膠布、帆布等須符合公認國家級阻燃標準。林秀青在2024年中已知悉新版本即將生效,上司亦有電郵提醒。
李澍桓質疑其回覆並不準確,林秀青稱,回覆可以更全面,雖然守則沒有寫明標準,但有要求其有阻燃效能。李澍桓指出,勞工處有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且多於一次,證明勞工處對保護幕的阻燃性有要求,故林的回覆是錯誤,若投訴人依賴資料,便會誤以為勞工處沒有標準。林秀青續指,當時回覆不夠準確,因當時是未有標準,但有阻燃效能的要求。李澍桓指出其回覆「不是不夠準確,是直情不準確」。
代表居民的大律師劉晉安問及巡查吸煙投訴時的具體做法,林秀青表示巡查時一般會在地面進行,如有需要也會上天台查看較高樓層的位置。她不會單純只查看被投訴的座數,而是全面巡查整個地盤所有有工程進行的地方。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及勞工處不向承建商披露投訴來源的原因。林秀青表示根據內部守則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29條,公職人員不得披露因投訴而進行巡查的資料,目的是保障投訴人。她確認收到投訴後會針對投訴內容仔細查看。
關於加強巡查,林秀青解釋是因應收到大量居民投訴而主動進行的,並非特別處理單一投訴。該次巡查中未有見到工人吸煙。關於竹棚架安全,她認為勞工處與ICU均有相關責任——勞工處負責工人安全,公眾安全應交其他部門跟進。她致函ICU是希望他們留意竹棚架的穩定性問題可能涉及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