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廣州早茶傳承保護規定》施行。
此次立法,首次提出廣州早茶的定義、明確了傳統早茶和非傳統早茶的界限、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明示早茶食品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或者「非傳統方式製作」,以及為傳統點心設定24小時現制時效標準等一系列硬舉措。
《規定》首創「傳統製作」與「非傳統製作」的分類,讓食客一目了然。
《規定》明確要求,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的早茶食品,從食品製成到提供食用時間不超過24小時。因傳統技藝製作需要超過24小時的,由市餐飲相關行業協會等予以明確。
《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清晰方式對所有收費項目進行明碼標價,明示計價方法,確保店內菜單、價簽、自主點餐應用程序等方式顯示的標價內容一致,明確收取茶位費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茶飲服務。同時,加強對茶位費收取行為的日常監管,對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規定》圍繞早茶師傅培育構建了全鏈條支持體系,讓老手藝有傳人,包括建立技能評價體系,強化院校人才培養。廣州早茶大師、相關製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助經費、人才政策支持和保障。
廣州早茶傳承保護規定
(2026年1月21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6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廣州早茶文化,讓城市留下記憶,讓人們記住鄉愁,增強廣州城市魅力,推動廣州傳統早茶文化發揚光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廣州早茶,是指產生、發展並流行於廣州地區,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徵,以飲茶搭配廣式點心為核心形式,融合嶺南飲食文化、社交習俗與傳統技藝,形成的具有獨特地域標識性的飲食消費形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廣州早茶的傳承、保護、發展工作,引導支持廣州早茶相關技藝傳承人才培養、品牌保護、文化推廣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廣州早茶文化的挖掘保護、宣傳推廣和合理利用。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廣州早茶傳承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文化廣電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市餐飲相關行業協會等制定廣州早茶食品名單、食品用料指引、食品製作工藝指引以及體現早茶文化特色的經營服務規範等,並給予經費支持。
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文化廣電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市餐飲相關行業協會等依法註冊商標、統一標識或者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加強公共品牌宣傳與保護,推動廣州早茶食品製作工藝、服務經營模式、傳播推廣方式等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市場創新。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文化廣電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廣州早茶傳統店的評價認證。評價認證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參評者收取任何費用,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
被認證為廣州早茶傳統店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頒發證書,授予牌匾。
廣州早茶傳統店應當保障供有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的早茶食品。廣州早茶傳統店實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廣州早茶傳統店評價認證。未經評價認證不得擅自標註或者宣傳為廣州早茶傳統店。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州早茶師傅相關的職業技能評價體系,組織開展星級廣州早茶師傅認定活動並與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銜接,培育建設廣州早茶大師工作室,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職業學校開展與廣州早茶師傅相關的人才培養,支持開展面向與廣州早茶師傅相關專業學生、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指導。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按照規定設立廣州早茶師傅相關專業、課程,聘請知名高級早茶師傅授課,開展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培養相關專業人才。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認定或者推薦符合條件的廣州早茶師傅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廣州早茶大師、相關製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授徒、傳藝等活動,按照規定享受補助經費、人才政策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廣州早茶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清晰方式對所有收費項目進行明碼標價,明示計價方法,確保店內菜單、價簽、自主點餐應用程序等方式顯示的標價內容一致。
廣州早茶經營者收取茶位費的,應當提供紅茶、綠茶、烏龍茶、普洱茶、菊花茶等供消費者從中選擇,並做好相關茶飲服務。
第八條 廣州早茶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菜單上或者以其他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早茶食品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或者非傳統方式製作。銷售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和非傳統方式製作的同一種早茶食品,可以實行不同價格。
以傳統方式現場製作的早茶食品,從食品製成到提供食用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因傳統技藝製作需要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由市餐飲相關行業協會等予以明確。
廣州早茶經營者應當通過設立透明式、開放式、視頻監控式廚房或者參觀通道等形式,向消費者展示廣式點心等食品加工製作過程。
第九條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廣州早茶的傳統技藝、民俗文化及相關歷史遺存等進行挖掘,加強廣州早茶文化研究,建立資源數據庫並進行數字化保護,將廣州早茶文化作為文化旅遊推廣的組成內容,推動廣州早茶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廣州早茶經營者、社會力量通過下列方式傳播推廣廣州早茶:
(一)提供廣州早茶食品製作、茶藝茶禮的表演、講解服務;
(二)結合粵劇、粵曲、廣東音樂、粵語講古等進行展示展演;
(三)設立廣州早茶文化博物館等線上線下展示空間或者場所;
(四)舉辦廣州早茶主題活動;
(五)開發相關旅遊線路、廣州早茶文創產品,發布廣州早茶地圖等;
(六)其他有助於廣州早茶文化傳播的活動。
第十條 廣州早茶經營者、行業協會和院校可以通過赴市外、境外參加展銷、技能競賽等活動,展示廣州早茶文化和食品製作技藝,促進廣州早茶文化宣傳與交流,提升廣州早茶的知名度。
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本市廣州早茶經營者與市外、境外企業合作推進廣州早茶產業發展,向市外、境外輸出廣州早茶品牌、人才和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廣州早茶與旅遊、體育等產業的融合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可以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經費,或者促進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產品和服務等方式,支持廣州早茶的相關傳承傳播、展示展演、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方式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評價認證擅自標註或者宣傳為廣州早茶傳統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