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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話短說】完善外傭監管制度 確保服務質素

【長話短說】完善外傭監管制度 確保服務質素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6-05-15 08:39:23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城市大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系特約教授 顏汶羽

近日,香港出現了外傭懷疑虐兒個案,令社會再度關注外傭的服務質素。現時,香港有多達30多萬家庭正聘用外傭,以協助照料家庭,特別是家中長幼。因此,外傭的服務質素也成為社會長期關注的熱點。

過去幾年,政府也多管齊下跟進與外傭相關的政策,如加強打擊非法勞工,減少外傭跳工;修訂職業介紹所條例,加強監管中介服務;強化無抵押借貸規管,杜絕外傭過度借貸;增設外傭培訓課程,提升外傭照料長者技巧等。

僱主與外傭共住一居,對外傭服務水平肯定極度關注,更期望服務水平得到保證。首先,每位外傭在原居地也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培訓,但培訓標準如何?由誰來判斷外傭來港前是否有足夠能力應付港人家庭的工作所需呢?

宜設外傭事宜監管局

筆者多年建議設立外傭事宜監管局,由香港政府牽頭,並由業界代表組成委員會,統一協調現時散見於不同部門與外傭相關的政務,亦可透過此局與各外傭輸出國政府單位及當地培訓機構協商,按香港標準及要求進行來港前培訓,甚或為來港外傭發出培訓證明,確保來港外傭的能力達到合適水平。

其次,由於我們沒有外地勞工法例,故外傭的權益保障與本地勞工一致。若僱主試用外傭後發現未達要求而解僱外傭,不但要支付代通知金,更要賠償機票錢及中介費等,令極大部分僱主縱使不滿意外傭表現,亦不敢將外傭解僱。可見,外傭在港的議價能力顯然比僱主更高。

宜設提早完約賠償費用

就此,筆者一直倡議設立「提早完約賠償費用」新安排去處理此問題,由僱主及外傭共同攤分返回原居地旅費及來港時手續費用。同時,為減少僱主與外傭之間出現回程問題爭拗,筆者建議於《僱傭合約》7.(a)條款內加入解釋說明,例如外傭必須出示有效可證明屬於她本人持有的機票,以及確認外傭本人已返回原居地等附加條件,確保外傭在合約完成/斷約後已返回原居地。兩招也能提高外傭辭職的成本,平衡勞資雙方的議價能力,以免過分傾斜於外傭。

現時聘用外傭存在很多不確定性,真是「請外傭,好定唔好,全靠彩數」,我深信香港僱主寧願比多少少,去聘用一個有質素、可安心的外傭,總好過次次純看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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