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業主及1名招牌擁有人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5月26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67832元,當中127832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一宗個䅁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28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56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1700元,當中217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上水符興街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一個面積約53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7560元,當中275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上水符興街另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一個面積約53平方米的搭建物和一個在樓梯間圍牆開鑿的通口。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三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3072元,當中33072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四宗個䅁涉及尖沙咀彌敦道一幢商住大廈外牆一個面積約12平方米的招牌。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清拆令。該招牌擁有人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4440元。由於該名招牌擁有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檢控。該名招牌擁有人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5500元,當中455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5月29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