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抵港內地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罰款1000元,以及監禁8個月及罰款2000元。
海關人員於8月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2歲抵港內地女旅客,並在她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1308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588600元,應課稅值約4324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當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和罰款1000元。
另外,海關人員26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1歲抵港中國籍男旅客,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76800支未完稅香煙,市值約384000元,應課稅值約2539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他當日被判處監禁8個月和罰款2000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頂圖:海關於42歲抵港內地女旅客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的未完稅香煙。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