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手握許嵩、徐佳瑩、詹雯婷等一眾實力派音樂人資源的太合音樂集團(下稱「太合音樂」)收到中國證監會國際部關於境外上市的備案反饋意見,請公司補充說明以下事項,請律師進行核查並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一、關於境內運營實體:(1)請說明發行人境內運營實體註冊資本實繳情況,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定價依據(價格單列一列),是否實繳出資,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出資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並就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2)請說明境內運營實體經營範圍及實際業務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或禁止領域及相關判斷依據,本次發行上市後是否持續符合外商投資准入政策要求。
二、關於股東情況:(1)請說明發行人及境內運營實體歷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2)請對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2號》,對持股5%以上股東的上層境外主體進行穿透核查,說明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
三、關於搭建離岸架構及返程投資的合規性,請說明:(1)發行人及境內股東搭建離岸架構和返程投資涉及的外匯管理、境外投資、外商投資、稅務管理等監管程序具體履行情況,並就是否符合當時有效監管規定出具結論性意見。(2)發行人取得境內運營實體的交易對價、定價依據、支付手段、支付期限、定價的公允性,以及上述股權轉讓環節相關轉讓方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是否符合《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四、關於股權激勵計劃:(1)請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2)請說明股權激勵計劃授予價格公允性,激勵對象離職後仍持有相關激勵份額的,是否符合前期協議約定情況,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3)股權激勵計劃章程或協議,具體人員構成、任職情況及受益份額,股權激勵採用信託架構的原因,信託所涉相關合約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的具體方式、信託管理權限、信託或資產管理費用、合同的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信託資產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及其他特別條款等;(4)請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2號》要求說明信託和上述境內主體的基本情況。
五、請公司說明成都太合多次收到成都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及整改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請同步核查發行人其他境內運營實體是否可能出現類似情形。
六、請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2號》要求,說明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穿透後受益人的國籍及有無其他永久境外居留權。
七、請說明本次赴港上市是否屬於納斯達克和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其他境外市場獨立上市的情形。(1)如屬於上市公司分拆,應說明分拆上市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2)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資產、財務、人員方面是否相互獨立,上市公司分拆後能否保持獨立性及可持續經營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規範運作能力。
招股書介紹,太合音樂的核心業務圍繞兩大核心IP資產類別,即音樂IP、藝人及演出IP以及該等IP資產的延伸,形成音樂版權曲庫運營、藝人經紀管理及現場演出業務以及票務及其他服務三大板塊。
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數據,太合音樂集團按2025年收入計,位列全球獨立華語音樂內容及服務提供商第一,市場份額約2.1%;在中國音樂版權曲庫運營服務市場排名第四,市場份額4.4%);在藝人經紀管理及現場演出市場排名第四,市場份額1.5%。
2023年至2025年(下稱「報告期」),公司收入從8.61億元增長至11.69億元,再進一步攀升至13億元,三年複合年增長率為22.9%;年內溢利從3390萬元增長至5570萬元,再進一步躍升至1.2億元,複合年增長率達88.6%。
盈利能力方面,報告期各期,公司的毛利分別為3.27億元、3.89億元及3.97億元,毛利率分別為38.0%、27.4%及30.5%,存在一定波動。2025年,公司經調整EBITDA(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量)為3.1億元。
從收入結構來看,公司呈現「演出波動、版權托底」特徵。2025年,公司藝人經紀管理及現場演出業務收入7.07億元,佔比54.4%,但較2024年9.19億元高點回落約23%;音樂版權曲庫運營收入5.54億元,佔比42.6%,同比增長近18%,穩健托底;票務及其他服務收入佔比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