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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自殺:有愛也有冤

2014-04-11
来源:香港商报 路人甲

  ——路人甲

  秦始皇令徐福渡海,前往仙山求取長生不老藥,徐福率領三千童男童女,一去不復返。海天茫茫,千古悠悠,人類追求長生的宏偉夢想,從來就不可能實現。有生必有死,死亡是任何一個人必須面對的,正如生存一樣,死亡是永恆的,也是平常的,但「官員自殺」卻在死亡這一永恆主題中,透出一份沉重更透出一絲熱辣。昨天,內地同時傳出兩位官員自殺身亡。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徐業安,8日被發現在自己的辦公室自殺身亡,自殺原因目前不詳;浙江奉化街道辦官員何高波昨自殺,被懷疑與奉化樓房倒塌究責有關。

  「愛」之奉獻

  近年來,官員自殺的事件頻發,可自殺的真相往往雲遮霧罩,在各式各樣的官員自殺案例中,有二種類型的官員自殺,其一為貪官自殺,另一為清官自殺,這二者尤為值得社會關注與反思。

  有一類貪官,東窗事發,意識到自己即將身敗名裂,官財兩空,權衡之下,為了愛護家人,自願奉獻出自己的生命。

  國人有一個不同於洋人的所謂「文化傳統習慣」:即「家族觀念」尤為嚴重,往往什麼都為自己的家庭想,為自己的愛人著想,為孩子們著想,不僅要為第二代著想,甚至要為第三代著想。萬一自己哪一天出了事,就一「走」了事。一個人死了,隨便什麼人就再也撬不開他的嘴,有關部門也就無法再查下去。死人是最可靠的保險箱,貪來的錢統統保住了,於是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得以留下,都歸自己的老婆子女所有,也算是自己當丈夫、做父母的「盡了責」。「以個人生命為代價保住家族的或某個團體的實際利益」。大有「死了我一個,幸福一家人」的悲壯。

  內地現行法律規定,涉案官員是否犯罪、其錢財是否屬於贓款,只有法院才能判決,紀檢部門或者檢察機關的認定并不具備法律效力。於是貪官只要在法院宣判前成功自殺,案件就無法進入法律程序,訴訟就要終止。這也正是貪官頻頻自殺的背后原因所在——中斷查案線索,從而保護家人和其他既得利益者。

  對於這種越來越多的貪官自殺,法律當有所應對,而不應再死守「人自殺了就不再追查」的舊法。貪官就是自殺了,也要依據法律證據一查到底,沒收贓款,而不能讓貪官鑽法律的空子,從而也可以最終減少貪官自殺的發生。

  死后蒙「冤」

  幾乎每一次官員自殺事件的曝光,都會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基於常規的疑問,往往經輿論傳播放大為一種社會性的猜疑心態。特別是網絡輿論,往往是條件反射式地進行有罪推定。故此,那些自殺的清官也就會被輿論「認定」為畏罪自殺。生命逝去的悲劇,不但得不到同情,還要承受猜忌甚至蒙受冤名,這對自殺的清官是否也是一種不公?

  正常的猜疑是「正當」的,官員具有特殊身份,掌握公共權力,因此其自殺就天然成為公共事件,社會對此擁有知情權。大眾有權利知曉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官員為什麼自殺、自殺背后有無「特殊因素」、是否涉嫌貪腐,等等。但質疑精神不等於娛樂精神,也不是所有的自殺官員都必然存在「貪腐嫌疑」。時下充斥於網絡平台上的對於官員自殺事件的娛樂性闡釋,不但對所有官員自殺進行「有罪推定」,還以一種冠冕堂皇的名義行獵奇圍觀之實。

  但是公眾如此思維背后的邏輯卻是無法根除的,因為公眾的邏輯其實都是被動的,是對相關部門乃至整個官場及其行為的自發反應,這種反應的根源在於相關部門乃至整個官場留給公眾什麼樣的社會形象。故此,要消除網絡「圍觀」官員自殺事件,為自殺的清官擺脫死后冤嫌,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黃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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