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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改革不應對房地產稅抱太多期待

2014-11-24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周俊生

  我國稅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成,正在漸漸明確。據媒體報導,未來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將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收入大幅上劃中央,而直接稅特別是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稅收則下劃為地方稅,房地產稅將逐步成為地方政府持續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和縣(市)級主體稅種。據悉,這項工作目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牽頭,財政部將配合全國人大啟動房地產稅法及其說明的起草工作。

  這一思路是否可行,主要在於房地產稅的徵收是否可行。房地產稅在我國並不是一個新設的稅種,早在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就在城市中開徵了這一稅種,至1973年,這一稅種被併入企業工商稅。1986年,國務院公佈房產稅暫行條例,但由於當時住房制度改革尚未啟動,城市居民房屋大多為公有出租房,因此這一稅種只向數量不多的私房業主徵收,稅率也很低,在社會上並未引起反響。而在房地產市場興起以後,由於房產稅客觀上有抑制商品房消費的效果,因此在政府需要推進房地產市場的目標之下,這個稅種乾脆被豁免了。

  在前幾年的房地產市場調控中,房地產稅被作為能夠有效抑制房價的工具而得到重視。但是,徵收房地產稅面對一個繞不過去的現實問題,這就是由於城市土地已經由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商品房業主對土地只有70年使用權,因此房地產稅的徵收產生了極大的爭議。而在目前所進行的房地產稅法起草中,不大可能涉及城市土地權屬問題,因此未來房地產稅的徵收仍將面臨這個現實困境。可取的途徑是,房地產稅像目前已在重慶和上海兩個直轄市試點的那樣,只是針對部分部分超過居住需要的高檔住房,但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成為一個普適於所有住房的稅種,其稅源有限,難以成為支撐地方政府財政的一個主體稅種。

  在目前的分稅制中,劃歸地方的稅收部分涉及省、縣(市)、鄉(鎮)等各級政府的財政資金分配,由於地方政府承擔了地方治理的幾乎所有事權,導致其財政開支居高不下,如果按照目前的稅制改革路徑,將增值稅大幅上交中央,讓地方政府更多地依賴房地產稅,那麼,地方政府勢必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更嚴重的依賴,使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更為密切,甚至會對投資投機力量進入市場重新暢開大門,從而促使房地產市場回到由投資投機主導的老路上去。另外,儘管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規模很大,但它們通常都集中于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廣泛分佈的縣(市)級小城鎮,其住房並沒有形成有規模效應的市場,要求房地產稅成為縣(市)級的主體稅種,也是缺乏現實性的。

  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中央政府的財政實力雄厚了起來,辦成了許多令全球矚目的大事。但由於政府職能改革未見同步推進,導致地方政府在承擔了過多的事權以後其財政壓力越來越沉重,並影響到了地方社會經濟的健康運行。因此,在下一步的稅制改革中,有必要適當加大地方政府的應得稅種,而不宜將希望寄託在新增稅種上。實際上,目前雖然房地產稅尚未開徵,但政府在房地產市場中的收益並不少,除了城市土地拍賣的收益以外,現有涉及房地產的稅種就有10種之多,此外還有相當數量的涉房地產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即使將來要推出房地產稅,也需要對現有涉房稅種進行適當撤減歸併,因此房地產稅很難為政府增加新的稅收,政府不應該對它抱有太多的期待。

  顯然,將增值稅大幅上劃中央,留給地方政府的是還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房地產稅,這種改革思路是有其內在的不足的。在分稅制不變的條件下,稅制改革實際上是對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利益重新分配,因此它不宜由中央政府單方面進行設計,而是需要設計者多聽取和吸收地方上的意見,使改革少走彎路。

  (重慶時報,2014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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