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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不切實際

2014-12-12
来源:香港商報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副主席、新社聯理事長陳勇

  【香港商報網訊】筆者希望,「占中」鬧劇后,香港能盡快恢復法治和社會秩序,政改「五步曲」繼續走下去。筆者認為,在啟動第二輪諮詢及進入「第三步曲」之前,很有必要釐清一些是非觀念,使未來的幾步曲走得更穩,走得更好,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公民提名」可行嗎?

  公民提名不合基本法

  回應這一問題,首先要從基本法談起,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并沒有出現「公民提名」的字眼,當中確定普選行政長官時的提名機制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怎樣解讀,都不可能把這句話理解為以「公民提名」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違法「占中」鬧劇,或所謂的「雨傘運動」,一直在向社會推銷「公民提名」,有人認為是別有政治用心,看來也有一定道理。如果眼界寬廣一些,全世界已經落實現代民主選舉的國家和地區中,有多少個國家或地區采取了「公民提名」的機制?答案是極少數(只有單位數),而且,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民主選舉制度是否值得其他地方仿效?答案也是否定的。

  「公民提名」的制度本身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說,這種提名方式之下如要完成一次有效的提名,就相當於經歷了一次選舉,實際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問題,所以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采用,包括民主選舉制度發展得較早的美國、英國等國家。再比如說,違法「占中」和「雨傘運動」的策動者,不斷鼓吹「公民提名」是無篩選的提名,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知道,選舉制度本身就是一次篩選的過程,就是要從眾人之中,篩選出一位符合大家心意的人出來,而選舉中的提名機制,同樣也是一種篩選。世界上有許多種提名機制,包括美國式的,以政黨提名為主的提名機制,也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等其他國家的提名機制。提名機制的設立,主要是希望能產生出高質素的候選人,供民眾投票選舉。

  根據基本法,香港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時,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這個提名委員會的作用,即是提名兩至三位高質素的人選,供市民投票選舉。而為了保障候選人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體現社會各界、各階層均衡參與的原則,基本法特別寫明這個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如何理解「廣泛代表性」的含意?基本法中在不同的地方多次出現過「廣泛代表性」的字眼,其中包括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筆者認為,這兩處的「廣泛代表性」是一致的,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寫明了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

  不能漠視法治

  必須指出的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并沒有提出提名委員會要依照不同政見而篩選候選人,而是強調了「廣泛代表性」,背后還有均衡參與的原則。

  所以,提名委員會中包含了各種不同政見的團體、組織、機構和個人代表,反對派人士如果擔心反對派的代表無法成為候選人,則應該反躬自省,想想如何提高自己代表的質素,如何使代表能符合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的要求,如何能滿足香港整體利益和廣大市民的要求,而不是肆意去破壞法律規定的制度。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一直以來,香港的成功有賴法治精神及「一國兩制」的實踐。這最根本的,就是要依照國家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辦事,也要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如果這些都不要了,那麼無法可依,無準則可守,香港是否要提早宣布「一國兩制」失敗?這些符合廣大市民的願望嗎?

  違法「占中」鼓吹公然違法的行為以及敵視政府的態度,可知道「藐視法庭」、「襲警」、「非法集結」、「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刑事罪均不輕,足以令觸犯者將來不能從事某些專業(如律師)和移民外國(除了美國政府給予個別民運領袖移民優待外)。這些行動的策劃者,將青年學生推到違法運動之中,斷送學生的大好前程,於心何忍?青年學生以及其他年輕人,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有憧憬,對香港的未來有承擔,這是好事,他們提出的許多有關民主政制發展的想法,與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香港社會許多賢達先進的想法并不矛盾,希望使香港早日實現民主,實現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願望都是一致的。

  普選特首的目標是中央首先提出的,而國家領導人近期已經多次表明推動香港依法落實普選的決心不會動搖。筆者認為,隨着違法「占中」的落幕,青年學生應該反思,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之上,才能實現他們憧憬的民主政治,不論是「公民提名」,還是其他違反基本法的主張,都不可能達致真正的民主,只能造成社會的混亂、法治精神的損害。這些都是筆者的肺腑之言,請青年學生們三思而行!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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