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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命案被輕判:市委書記打招呼 公檢法全面勾兌

2016-07-25
来源:澎湃新聞網

  益陽系列司法腐敗案8名被告人在郴州市北湖區法院開庭,法院張貼出開庭公告。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原標題:湖南一命案輕判的遞罪邏輯:市委書記打招呼,公檢法全面勾兌

  湖南省益陽市原市委書記馬勇曾干預命案致重罪輕判,2016年年初被中央政法委予以通報。這起命案從審查起訴到最后判決量刑,益陽市公檢法相關人員涉嫌在多個環節,為犯罪嫌疑人獲得輕判進行運作,最終,主犯獲刑5年,從犯被判緩刑。

  隨著馬勇被查,該命案原判決被撤銷,由湖南省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再審,檢方指控的罪名已由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該案牽出的系列司法腐敗案也進入庭審程序,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包括益陽市公檢法9名公職人員、兩名律師及命案被告人的父親。

  7月22日,該系列司法腐敗案12名被告人的審理全部結束。澎湃新聞旁聽了其中9名被告人的庭審,根據檢方指控,梳理出上述命案被告人獲輕判的全過程:律師從警方人士獲得立功線索轉給主犯,主犯因此“立功”被減輕量刑;審查起訴時,命案被降低審級至益陽赫山區法院審理;公訴人對明顯存有漏洞的立功證據僅進行“形式審查”;定罪量刑時,包括赫山區法院院長謝德清在內的多名審委會成員違規會見被告人家屬,且在審委會上強調案外因素,引導審委會改變合議庭意見,使主犯減少基準刑70%的量刑;對此結果,赫山區檢察院未依法提起抗訴。

  在該系列司法腐敗案庭審中,有公訴人指出,“為了開脫兇手罪責,公檢法‘一條龍’服務。”澎湃新聞從庭審中得知,公訴人提出至少4人涉徇私枉法罪,情節嚴重,應按5-10年檔從重量刑。

  市委書記的“招呼”在飯局上傳遞

  馬勇被指干預的這起命案,發生在2012年11月3日。

  郴州市檢察院在再審時作出的指控顯示,2012年11月3日23時,浙江商人胡雙福及其兩個兒子在其經營的夜宵店,與前來就餐的客人袁達力及其朋友發生爭執,矛盾激發后,胡雙福的大兒子胡勛燾用一把水果刀刺向袁達力,袁肩、背、胸、腹部中五刀后倒地。其間,袁達力在奪刀過程中,劃傷了沖上來的胡勛恒(胡雙福小兒子)臀部。在袁到地后,胡勛恒又撿起一塊磚頭對著袁腹部砸去,并朝袁膝蓋附近踢了一腳。經鑒定,袁系被人用刀刺傷胸腹部致心臟破裂、肝臟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發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案發后,胡勛燾、胡勛恒分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屬賠付共107萬元。

  案發后,胡雙福為減輕兩個兒子的刑罰,找到了時任益陽市委書記的馬勇。

  2016年3月29日,郴州中院開庭審理馬勇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郴州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12年至2013年間,胡雙福向馬勇行賄人民幣10萬元及價值3.3萬元的金條一根。馬勇應胡雙福請求,向益陽市政法委、益陽市公安局相關領導就胡勛燾、胡勛恒故意傷害一案打招呼。

  受審時,馬勇當庭表示,對這起“胡氏兄弟故意傷害案”并不了解,“事情發生在2012年底,我是2013年3月離開益陽調省委,此后,我再未過問,也沒有任何人向我介紹過情況,不知道這個是什么案子,判了什么罪都不清楚。”但來自市委書記的“招呼”,開始在公檢法系統逐次傳遞。

 

  7月20日,郴州北湖區法院第八審判庭門口,旁聽人員正在等待安檢。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原益陽市赫山區法院院長謝德清在郴州市北湖區法院受審時稱,2013年2月或者3月的一個晚上,他接到益陽市人大常委會夏某的電話后,參加了一場飯局,飯桌上有益陽市政法委、益陽市中院、益陽市檢察院的幾名主要領導。

  謝德清說,飯局中,政法委領導介紹了此前他并不認識的益陽市浙江商會老板胡雙福,該政法委領導稱,“胡總是浙江到我們益陽投資的老板,對益陽經濟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胡總的兒子有個案子等一段時間可能會起訴到赫山法院,請考慮一下怎么從輕處理。”飯后,謝德清收到了胡雙福送的“和天下”香煙等財物。

  涉嫌行賄、幫助偽造證據兩罪受審的胡雙福在庭審中稱,他一共向馬勇及益陽市公檢法系統人員送出20多萬元及48條“和天下”香煙。澎湃新聞從煙草專賣店獲悉,“和天下”香煙市場價約1000元/條。

  禁毒大隊長提供真線索,讓命案被告人“立功”

  除了找關系,胡雙福還想到可以減刑的途徑——立功。

  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主任涂金華及其助理卜江波律師,因為在上述命案中幫助被告人“假立功”,也成為本系列案的被告人。胡勛燾、胡勛恒案案發后,胡雙福曾聘請涂金華提供法律服務。

  據涂金華的供述,2013年5月間,他到益陽市第一看守所所長傅力可辦公室,遇到了胡雙福。胡雙福供述稱,當時傅力可說:“你要搞立功啊,涂律師最善于搞這個了。”

  在郴州市蘇仙區法院庭審中,被告人、原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區分局副局長譚毅夫稱,他在帶小孩外出散步時偶遇涂金華,被涂邀請到茶室。“他說他有個當事人想搞個立功線索,說這個案子是領導打了招呼,檢察院和法院也找了人,舉報線索按程序從看守所轉出來。”

  譚毅夫說,當時他說他沒有線索,涂則說“你們禁毒大隊的王隊長非常能干”。

  譚毅夫的筆錄稱,他想起傅力可以前是他同事,關系比較好,傅跟他說過“涂金華是我小弟,關照下”。礙于傅的情面,他就幫了涂金華,打電話把資陽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王治國叫了出來。

  王治國在庭審中稱,他聽從了譚毅夫的安排,給涂金華搞了個“容留吸毒”的線索。隨后,涂金華把線索寫在紙上,交給他的助理卜江波律師。卜會見時把線索帶到看守所,讓胡勛燾抄寫并背下。

  王治國稱,胡勛燾隨后向看守所民警楊超報告了線索,傅力可和楊超打招呼后,楊超辦理了線索轉出相關手續,這條線索又“回”到王治國手上,王據此開出胡勛燾的舉報立功證明。

  蘇仙區檢察院指控,傅力可、楊超構成濫用職權罪,譚毅夫、王治國構成徇私枉法罪。

  命案被降級至區法院審理

  2013年5月,胡勛燾、胡勛恒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由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向赫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此前,胡雙福找過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周力軍和副科長李欣健。

  公訴人指控,胡雙福給周力軍5萬元和8條“和天下”香煙,這是9名被指控的公檢法公職人員中,胡行賄最多的一位。但周力軍的辯護人指出,周力軍曾送給過胡雙福價值相當的黑茶,只能認定周力軍受賄7000多元。

  公訴人稱,周力軍違規將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截留不移送上級檢察院,批準向赫山區法院起訴,使案件審級錯誤,并最終導致后來的判決不公。

  周力軍在庭審中辯稱,案件留下來,益陽市檢察院和赫山區檢察院相關領導知曉。但公訴人舉證稱,胡氏兄弟案移交市檢不需要經市檢的批準,同時,周力軍向市檢匯報時采用口頭匯報的方式,故意規避程序。

  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還指控,案件承辦人李欣健在審查案件時,沒有根據刑訴法規定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沒有把案件移交益陽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李謊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隱瞞胡勛燾故意殺人的關鍵情節;在庭審過程中,對胡勛燾的假立功材料,李欣健沒有進行實質審查,“明顯的破綻都沒看出。”

  公訴人還稱,法院判決后,周力軍和李欣健明知重罪輕判,沒有提起抗訴,這些行為都構成徇私枉法罪。

  “合法”減少基準刑70%的刑期

  公訴人稱,胡勛燾、胡勛恒案在赫山區法院庭審結束后,審理該案的三名合議庭成員有兩人主張主犯應判刑十年以上。

  轉折發生在審委會。

  公訴人指控,原赫山區法院院長謝德清把一個不需要經審委會討論的案件送上了審委會。在開審委會前,謝德清把刑庭庭長劉非和副院長王日明叫到了辦公室,并介紹了該案的案外因素——被告人家屬為益陽經濟做出了貢獻,市領導很重視,希望從輕。

  公訴人認為,這是違規過問案件。劉非此前認為胡勛燾應判8年,但他當時對謝德清稱,“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和民事賠償等情節,按照湖南省高院的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主犯可以判到4年多不到5年,考慮到此案致1人死亡,至少要保證5年有期徒刑。”

  謝德清當庭稱,他當時就認可了劉非的意見,保證胡勛燾5年刑期。叫劉非過來,就是心里有個底,為自己上審委會發言時,設定一個標準。

  審委會于2013年7月26日下午舉行。主審法官姚和平介紹了案情及合議庭意見后,謝德清緊接著介紹了該案的案外因素。

  公訴人認為,謝德清此舉違反程序,引導了其他審委會成員發表罪輕意見,而后6名審委會委員的證言稱,他們在審委會上的發言受謝的影響。

  公訴人指出,在審委會上發言時,刑庭庭長劉非演算了主犯量刑五年的過程,并說“依據高院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及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節,使主犯減少基準刑70%的刑期。這是取規定幅度中間值算出的,沒有超出標準。”

  公訴人稱,9名審委會成員發表的觀點參考了劉非的意見。最終,審委會表決通過:對該案定性為故意傷害致死,胡勛燾判有期徒刑五年,胡勛恒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公訴人認為,謝德清和劉非二人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劉非當庭表示,他至今仍不認為胡勛燾、胡勛恒案量刑錯誤,因為他是在規定幅度內量刑。

  對此,公訴人稱,在法定幅度內并不代表不違背法律和事實,量刑指導意見不能簡單地機械適用,應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人取規定幅度最小值計算,也遠不止胡勛燾、胡勛恒兩人應被判處的刑期。

  一被告人稱“制止了更輕的量刑出現”

  為了讓兒子在審委會成功“輕判”,胡雙福除了找謝德清,還找了赫山區法院副院長王茂華,并通過王向另外三名審委會成員行賄。

  王茂華稱他一開始拒絕了胡雙福,但胡拿出一份赫山區法院全體審委會成員名單,“我看到謝德清、王日明、劉非的名字都劃了勾,他指著幾個審委會成員問我,在指到李建田、謝長明、肖洛夫時,我點了頭。”

  接著,胡雙福掏出16條“和天下”香煙票問王茂華“夠不夠”,王回答“夠了”。隨后,王茂華將其中12條分發給李建田、謝長明、肖洛夫,并囑咐他們發表從輕觀點。胡雙福至此“搞定”了過半數的審委會成員。

  上述審委會召開前,胡勛燾的辯護人郭國君將辯護意見告知王茂華。隨后召開的審委會,12名審委會成員參會,李建田因故缺席。

  庭審顯示,審委會上,主審法官姚和平及謝德清發言后,第一個發言的是審委會委員肖洛夫,他說“案件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胡勛燾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處緩刑我也無異議,胡勛恒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個發言的是審委會委員、副院長王茂華,他按照律師辯護意見,表示“案件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胡勛燾判處緩刑,對胡勛恒判處緩刑或免刑”。

  謝德清供述,聽完肖、王二人的發言后,他馬上插話,提醒其他委員仔細了解案情,不要把案子定性搞錯,慎重發言。因為肖洛夫是檢察院出來的,王茂華當過刑庭庭長,他擔心其他委員會順其思路發言,“領導要求從輕,但也不能這樣輕”。

  庭審中,謝德清稱,他最終讓胡勛燾獲刑五年,不但沒有枉法,反而有功,因為他制止了更輕量刑結論的出現。

  在謝德清插話后,審委會再沒有人發表“過失致死”的觀點。王茂華的辯護人認為,王茂華的觀點最終沒有被采用,不應被追訴,而王茂華發表過失致死的觀點,是因為卷宗中確有兩名證人稱“胡勛燾是失手將袁達力刺死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檢察院、法院系統的5名被告人,除劉非外,公訴人均建議按徇私枉法罪情節嚴重、5-10年的檔次量刑。但5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全部做無罪辯護。

  澎湃新聞旁聽涉公檢法受審人員7場庭審發現,被告人幾乎都不否認收受過胡雙福的財物,但大部分人否認自己有枉法的結果和徇私的故意。

  赫山區法院院長謝德清在庭審中反復強調自己的黨組書記身份,稱在審委會是以黨組書記的名義介紹案外因素,落實領導的要求,并非徇私。公訴人反駁稱,政法委領導個人言論不能代表黨組織,因為不是正式的文件。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時,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李欣健說,“我不可能因為1萬元和4條‘和天下’去徇私枉法,我沒有這么廉價。但是具體的原因,現在說不清。只能說我年輕沒經驗,沒有經受住小小的誘惑,跟錯了人,不該跟這股歪風。”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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