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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見 專家:訊問錄像“應當”錄制

2017-06-20
来源:澎湃新聞网

  6月15日,公安部官網發布公告,就《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比現行《看守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內容作了較大幅度擴充,同時將刑訴法有關規定吸納進來,如辯護律師要求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不被監聽等。對一些規定,有專家認為還有改進空間,如在訊問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而不僅是“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以更嚴格地規范執法。

  民警在南京市看守所與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在一起包粽子

  條例晉級法律:進一步保障人權

  現行的《看守所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于1990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它被學者稱為一部“古董級”法規。

  澎湃新聞注意到,相比現行條例52條規定,征求意見稿內容擴充到124條,且體例發生較大變化,包括總則,看守所,羈押,警戒、看守,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立法目的中。

  “從看守所條例改為看守所法,這是立法法的要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分析說,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確禁止授權國務院立法。看守所作為執行拘留和逮捕的場所,按照立法法規定,對其規范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看守所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位階顯然不夠。

  熊文釗還指出,長期以來,對看守所的管理主要基于《看守所條例》,有歷史局限性,在此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一些備受社會爭議的事件,如“躲貓貓死”、“喝水死”等,也讓條例上升為法律成為一項必要的改革。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立法會推動進步。”熊文釗舉例說,如關于羈押期限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詳細,但在實踐中可能沒有得到嚴格執行,而征求意見稿作出更明確的規范,規定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報告檢察院,進一步保障了人權。

  多項規定吸納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

  《看守所條例》是與刑訴法配套實施的,雖然刑訴法在2006年和2012年經歷過兩次修訂,不過條例未作修改。

  這次公開的征求意見稿中的不少條款,將刑訴法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吸納進來,如保障親屬知情權、會見不被監聽、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等。

  征求意見稿第46條明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犯罪嫌疑人通信、傳遞訴訟材料,比如涉及案情的信息等。熊文釗認為,這有助于反映客觀情況,保證辦案客觀公正。

  在家屬會見方面,現行看守所條例雖然規定親屬有會見權,但在實踐中,會見往往較難。征求意見稿規定,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應當經案件主管機關許可,案件主管機關視情派員在場。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指出,在偵查階段家屬會見較難的情況下,看守所應當有通知義務,包括通知家屬犯罪嫌疑人關押在哪個看守所以及看守所的位置等。

  偵羈分離爭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長期以來,看守所是否應該脫離公安部門管轄,進而劃歸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一直備受關注。澎湃新聞注意到,在看守所隸屬關系上,征求意見稿第六條保留了現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看守所工作。

  這一“保留”引起多位學者的關注。熊文釗認為,權屬適當分離,避免出現“自己管自己”的局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認為,看守所的管理與公安偵查權放在同一機關,需要設法避免其產生比較容易缺乏制約的風險。

  “修法的爭議之一是看守所的歸屬管理問題。”高一飛說,公安機關可能認為,雖然外部權力之間需要制約,但是內部的監督與制約更為重要,公安機關或是希望通過內部執法的標準化、規范化、嚴格化來進行權力規制。不過,分管偵查和分管看守所的領導雖是兩人,但同受一個“一把手”領導時,如何真正實現分權制衡可以進一步規范。

  此外,在監督一章,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檢察院應當對看守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看守所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等多種監督方式。

  同步錄音錄像規定仍有改進空間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

  有學者認為,在司法體制改革大潮之下,這一條文或存改進空間。

  熊文釗說,訊問時的全程錄音錄像是刑訴法的原則性要求。如果保留“可以”一說,就代表還有選擇空間,或會出現“關鍵時候沒有錄像或是找不到錄音錄像”的現象。

  熊文釗建議,如果涉及到保密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可以采取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以此保證程序公正。

  高一飛也認為,在目前全國看守所工作中都要求全程錄音錄像的基礎和要求下,規定“應當全程錄音或錄像”更符合文明執法的要求。

  記者 林平 實習生 金韻怡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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