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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建議意義重大

2018-02-27
来源:香港商報

  路敏盈

  日前,新華社播發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當中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發展成果,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將產生重要影響。

  從健全法制到健全法治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憲法曾進行過四次修改,上一次是2004年,至今已過去十多年,黨和國家事業又有許多重要的、深刻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並形成了一系列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目標、五個體系、六大任務」,開啟法治中國的新時代。

  習近平主政5年多來,社會主義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隨着十九大的召開,更進一步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全國的指導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論斷,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這次修憲,就是為了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

  尤令筆者注重和讚賞的是這次修憲建議,對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這一變動。

  「法制」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總和,它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合法原則、制度、程序和過程;其精神實質是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完善以及普遍遵守;是靜態意義的詞,重在制度的建立。「法治」則是以法律、制度限制和制約國家權力,依法合理地運用公共權利,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實保障公民權利的狀態;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與人治截然對立,奉行一系列獨特的原則,如法律至上(也可表述為憲法至上,在這個意義上說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法律平等、司法獨立等;是動態意義的詞,重在治理的實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實行法制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誌,則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這也就解答了所謂「黨大還是法大」的疑問。事實上,習近平在這次有關修憲建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舉行的第四次集體學習會上,有專門論述。他強調,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黨首先要帶頭尊崇和執行憲法,把領導人民制訂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從「法制國家」到「 法治國家」,不單是理念上的進步,也是理念的本質飛躍。由此亦可見,這次提出修憲,是從法律層面進一步確立國家反貪防腐、長治久安的政治和制度性安排,是保證我國始終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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