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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丢失“被股东” 法院判决还公道

2018-05-27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姚志东报道:如果有一天,你醒来,有人告诉你:“你现在手持着七家公司的股份啦!”意不意外?听起来就像是要当上CEO走上人生巅峰了!回之以惊震惊?小陆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6年9月,小陆在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时,却被银行告知自己是风险用户,并且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无法办理这个信贷业务。原来,这与她曾经丢失身份证有关。小陆查询了相关的工商信息,发现自己是深圳7家公司的股东,其中2家为福田法院审理的两案被告深圳市某广告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

  小陆曾就自己名下设立7家公司向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投诉,经该局核查,发现7家公司均不在注册地址办公,而且这七家公司都是由经办人通过网上登记的形式由经办人办理注册的。鉴于小陆反映的情况,注册公司经办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已经对7家公司经办人用户进行了限制。

  小陆认为,深圳市某广告公司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盗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出资信息等违法活动,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小陆向福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不是两案被告的股东。由于另外5家公司在深圳其他辖区登记注册,小陆也在其他辖区法院相应提起了诉讼。

  经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陆身份证在昆明被盗过,且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遂判决撤销其股东身份。

[责任编辑:肖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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