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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臺十條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應對疫情共渡難關

2020-02-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勵全市中小微企業有效應對疫情、共渡難關,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穩定發展,2月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幫助中小微企業應對疫情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
 
  一、優化金融服務
 
  (一)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援。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中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提高無還本續貸比例。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中小微企業,取消反擔保要求,減免擔保費。(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市金控集團,支援單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
 
  (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精神,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增貸款可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貼息力度。對在庫及新增專案,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財政和銀行各承擔50%),期限不超過1年。
 
  鼓勵銀行業機構通過壓降融資成本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確保2020年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不高於2019年同期融資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在榕分支機搆及興業銀行、福建海峽銀行、福州農商銀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創新供應鏈融資、線上自助貸款等方式,加大資金投放力度。(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金控集團,福建海峽銀行、福州農商銀行,支援單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
 
  (三)開通金融服務便捷通道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線上對接、遠端服務等互聯網手段,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進行線上顧問服務,發揮海峽基金港等金融服務平臺功能,設立線上應急服務視窗,要開闢快速審批通道,提供優質高效綜合金融服務。市屬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類金融企業減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費用。(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市金控集團,支援單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
 
  二、做好企業服務
 
  (四)減免中小企業房租
 
  對承租我市〔含縣(市)區、高新區〕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2020年2月份房租(含攤位費)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攤位費)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國有房產中心,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各相關市屬國企〕
 
  (五)落實中小企業稅費減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六)延期交納稅款
 
  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三、穩定用工隊伍
 
  (七)返還失業保險費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八)對實施“留崗留薪”企業予以補助
 
  對用工人員屬湖北等疫區,且因疫情延遲返崗給予“留崗留薪”的企業,根據核定的“留崗留薪”人員數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予以補助。(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九)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納,期間不予加收滯納金。(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社保中心、市醫保中心)
 
  (十)企業穩就業獎勵
 
  對春節期間為防控疫情提供緊缺急需物資保障生產的企業、保障民生的商貿配送企業提供一次性穩就業獎補。獎補標準按照我市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返還標準,即按6個月的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數確定。企業一次性穩就業獎補與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不重複享受。(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參照工業和資訊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本政策執行期除上述相關條款另有規定外,均為自政策發佈之日起三個月。中央、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執行。(張傑)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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