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20日)刊憲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附表二,由7月22日起,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港府指出,社工對協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如果容許被裁定干犯國安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將令受助者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社工誠信受質疑、專業形象受損。
勞工及福利局與社會福利署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的罪行當中,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的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增設《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和「煽動」罪。現時《社工註冊條例》附表二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包括虐待兒童、性罪行,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等。
頂圖:註冊社工劉家棟於2019年7月27日參與元朗非法集結,因阻差辦公罪被判囚。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