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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兩高兩部答記者問

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兩高兩部答記者問

責任編輯:楊眉 2022-05-30 15:14:25 來源:最高檢網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公安部刑偵局負責人、司法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我們看到,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實施辦法》在封存範圍方面列舉了很多,這樣規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檢察機關在牽頭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訴訟法設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利於涉輕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記錄產生的標籤效應、重新回歸社會,也有利於推動社會善治。檢察機關一直非常重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早在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就對此項工作作出專章規定,在頂層設計層面對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各地檢察機關也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了工作程序。2021年,最高檢專門制發了犯罪記錄封存樣章,會同檔案部門對未成年人案卷的歸檔、存放、封存加以進一步規範。上述各項措施保障了檢察環節的封存效果。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雖然各部門內部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制度,但相互之間銜接不暢,個別規定甚至存在衝突,亟需在國家層面統一標準,因此,我們在專項調研基礎上着手起草《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確實發現很多問題,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對於何種材料屬於「相關犯罪記錄」並未明確。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認為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如絕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宣告無罪、社區矯正、接受專門教育、行政處罰等不屬於「犯罪記錄」,因此不在封存範圍,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跡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認為犯罪記錄僅限於判決、不起訴等終局處理結果,而強制措施記錄、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刑罰執行文書等過程文書均不包含在封存範圍內,導致有的案件在偵查、起訴環節各種信息資料已經不當泄漏,判決作出後再進行封存為時已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因此,針對前述問題,《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第3條進一步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封存」。對封存範圍作出這樣的細化,既是考慮到此類可能影響、降低對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評價的相關記錄被查詢、泄露問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並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也是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體舉措。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鑑於線上系統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單獨錄入、管理及加密的設置,《實施辦法》特別規定電子檔案信息也應當封存,即第10條規定「對於電子信息系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復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確保了對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下一步,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好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確保《實施辦法》落地見效。

 需要強調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應當予以特殊優先保護,但實踐中也要堅持寬嚴相濟,對罪行較輕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對涉嫌嚴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訴,刑期超過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記錄。

 問: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的事項較多。請問,公安機關對下一步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麼考慮?

 答:公安部歷來高度重視犯罪記錄查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通過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數據,建成了「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印發了《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為準,群眾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實現「跨省通辦」,在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可辦理,切實為群眾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方面,《規定》第10條作出了專門規定,「對於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於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並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的封存作出了進一步明確,並特別強調既要封存辦案過程中形成的紙質材料,也要封存相關電子數據。各地公安機關將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嚴格做到「應封盡封」。同時,《實施辦法》還對涉案未成年人查詢犯罪記錄作出進一步細化,這是對《規定》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機關也將嚴格落實,切實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入學、就業、重新回歸社會。

 問:請問為保障法院環節對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實施辦法》做了哪些完善性規定?

 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較輕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義在於,儘可能降低輕罪前科對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影響,促使其悔過自新、重回正軌。一直以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是,由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一些具體操作問題在實踐中尚存在不同認識。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實施辦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一是明確了18周歲前後實施數個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即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併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二是明確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根據是否分案辦理分別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如果分案處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處理,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三是對成年後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於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再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後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實施辦法》的出台,必將有助於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加全面、準確的貫徹實施,有助於該項制度重要功能的充分發揮。

 問:刑事執行環節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重要環節,請問,司法部對在刑事執行環節貫徹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麼考慮?

 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一直以來,司法部高度重視對犯罪未成年人私隱和信息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工作,為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為進一步規範刑事執行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下一步,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相關宣傳和培訓,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之間銜接配合,規範工作程序,確保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及時全面做好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第13條對刑事執行中犯罪記錄封存內容和封存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即「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貫徹及時、有效原則,將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卷宗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依法及時封存,建立健全嚴格的保管制度,確保封存效果到位。二是嚴格依法辦理封存犯罪記錄查詢。《實施辦法》對封存犯罪記錄查詢主體、程序及出具證明的形式等作出詳細規定,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審核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的合法性,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查詢工作,嚴格要求保密承諾書籤訂,依法在法定時限內出具犯罪記錄證明,確保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到位。三是強化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的落實。《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落實犯罪記錄封存相關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電子檔案信息的加密保存,嚴格落實相關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私隱、信息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保密責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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