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珠石油詐騙案兩被告1200萬犯罪得益充公

2021-01-18 20:35
來源:香港商報

 高等法院今日頒令充公一名前商人及一名上市公司前高層人員合共1200萬港元。二人在一宗廉署案件中被裁定於收購美國油田時串謀詐騙及清洗犯罪收益罪成。

 翼小紅,51歲,前商人,於2015年5月20日於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共5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同案被告葉瑞娟,51歲,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東方明珠石油),前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東方明珠創業)副財務總監,則被陪審團裁定2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翼小紅及葉瑞娟被定罪後,於2015年5月22日分別被判入獄7年及5年。控方於判刑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法庭申請有關二人的充公令。法官彭寶琴今日根據有關申請批出法令,充公翼小紅900萬港元及葉瑞娟300萬港元。二人被頒令須分別於6個月及3個月完成有關命令的要求。

 廉署於2012年2月展開一項貪污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案情透露,東方明珠創業於案發時是一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從事天然資源投資。東方明珠創業其後改名東方明珠石油。

 黃煜坤,別名黃坤,於案發時為該公司的主席兼執行董事。

 陪審團裁定翼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指控於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17日,東方明珠創業當時的副主席兼執行董事、翼小紅及葉瑞娟涉嫌一同串謀與黃詐騙聯交所,偽稱在奇暉有限公司(奇暉)和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首次向東方明珠創業介紹收購美國猶他州油田的投資商機之前,奇暉已為其投資與擁有油田的持有者達成協議。

 她們又偽稱東方明珠創業收購樂茵有限公司(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項目中身為賣家之一的奇暉與其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東方明珠創業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及由黃全資擁有的CAL收購樂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權的原來費用為7000萬美元。有關勾當因而導致聯交所允許東方明珠創業發出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公告與通函。

 陪審團又裁定翼小紅及葉瑞娟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指控她們於上述時期與東方明珠創業當時的副主席兼執行董事涉嫌一同串謀與黃以相類虛假陳述詐騙東方明珠創業,以及東方明珠創業的現有股東與準投資者,導致東方明珠創業批核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協議,並批准分配及發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小紅又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指控她涉嫌於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處理兩項合共三億九千萬港元的財產,及二億八千二百六十萬股東方明珠創業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及股份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陪審團另裁定葉瑞娟一項罪名成立,指她於2011年1月26日清洗一項300萬港元的犯罪收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賈允誠及郭保強協助。(记者 叶佩如)

[責任編輯: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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